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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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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须明确同意 瑞典新法引发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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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周虹汶/综合报导〕鉴于去年由美国开始席卷全球的“#我也是”反性骚扰女权运
动,引发无数受害者巨大回响,瑞典一日生效的强暴罪新规明文指出,仅有另一半自由明
确地以言语、行动或其他形式表示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方属合法,否则均涉及性侵罪行。
由于过度背离一般民众现实性爱生活,又等同强迫法官未来以争议双方“同意”与否来判
案,才刚上路即引发激烈论战。
须明确同意 否则都算性侵
瑞典过去规定,涉及威胁、暴力等强凌弱状况,才能以性侵罪名起诉嫌犯,定罪刑期最长
可达六年,加害弱者更可关上十年。当地去年受害者逾七千人,较前年暴增一成;而逾万
受害者因“#我也是”运动挺身公开自身遭遇后,以尊重女权自诩的瑞典政府立法不落人
后,五月由国会通过性犯罪新定义,瑞典首相洛夫文(Stefan Löfven)介绍新规定时还
特别说明,“性必须是一种自愿的行为。”
然而,协助起草的瑞典法官汉内尔(Anna Hannell)强调,绝非要求大众求欢时必须“正
式说‘好’”,或出动应用程式按同意键等极端手法,对方肢体配合也等同于答应。
不过,部分人士嘲讽建议,民众日后为求自保,作爱前还是应先签个约;惟届时虽有万全
准备,恐也性致全消。但根据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的线上民意调查公司“舆观”(YouGov)
在德国所作调查,受访者赞同引进相关法律,因“不愿就是不愿”一向为德国认定性侵罪
的基本原则,凡遇对方明确以言语或肢体动作表示不从,全案即涉强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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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21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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