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台湾判通奸罪要求的比砍掉小女生的头要更严谨呢
一堆“虽行为可议,但无直接证据证明两人有性行为”
“不能判除证据有交互污染的可能”
所以有疑虑,将利益归于被告而判决无罪的判例。
而砍掉小女孩头时的精神状况,就是以法官自己的认定,医生的鉴定当放屁。
说白些就是“老娘就是认为他有病啦 不然怎么样”
※ 引述《paralux (RED猩咬蚊子被盗懒觉^Q^)》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
: 2.完整新闻标题:
: 不甩医师鉴定 二审认王景玉是“半个俘虏”可减刑
: 3.完整新闻内文:
: 3岁女童小灯泡遭男子王景玉当街残杀,引发全民激愤,一、二审嘱托医师进行精神鉴定
: ,都认定王男行凶时辨识行为能力并无显著降低,但高院不采医师见解,认定王景玉“杀
: 人时不是完全基于自由意志,是思觉失调症的半个俘虏”,并据此改依《刑法》第19条第
: 2项为他减刑,才让王景玉再次逃过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