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
本肥宅理组出生
这几天频频有人拉这两案来一起讨论
看了让我觉der很奇怪
我以为同为理组的各位,都有受过不同文组的逻辑训练
就事论事的技能应当是会点好点满才对
怎现在各各成了理盲的文组
看来我错了^^
先来谈一下逻辑上所谓“比附援引”的概念
所谓比附援引,指的是一种非正面论述方式
为了加强或建构所欲论证的事实
提引“背景或状况相类似”的他案例
来加强本案例的凭信性
通常是无法从本案例,正面举出证据来支持论证
或者作为补充或加强本案例可信程度
才会以比附援引的方式,来作为补充
以上若是有论文撰写经验的理组高材生
我想应该只是基本概念吧
换言之,如果要使用比附援引的论述逻辑,至少应该具备两个要件:
1. 本案与他案的事实背景状况,必须相同或类似
2. 尽量不要纯以比附援引的方式,作为主要论述的手法,应该提出正面支持本案推论成
立的证据
好的,回到原文
原文写得非常简短,它的逻辑是:
援引“撞死律师的犯人判死”的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