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束删
新闻中有这句话
: 关于爱滋病,根据《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2条明文规定
: :“就医时,‘应’向医事人员告知其已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法律规定爱滋病人在
: 就医时,“一定”要将感染病毒的资讯告知医事人员。
: 若病人未告知,该法第23条第一项订有罚则;第23条违反第十二条,将处新台币三万元以
: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bit.ly/2z3npv7
: 5.备注:
: https://i.imgur.com/nUcF0mc.jpg
这则新闻意思法律有这个条例医师却没有使用吗?
小弟对于这条例感到纳闷
法律上有预想到但是设了却还是有隐瞒事情的状况发生
难道惩处金钱对于病患是没有用的
还是三万块太便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