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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捡尸性侵 法院认证妹子酒量好没醉!判无罪确定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桃园陈姓男子2015年2月间,透过脸书约了朋友小曼,到台北市西门町KTV中饮酒欢唱。凌
晨3点多时,小曼陪住在外地的陈男到台北市某旅馆投宿,发生关系,小曼事后对陈男提
告,指控陈男藉她酒醉性侵。但法院勘验旅馆柜台监视器光盘,发现小曼入住与退房时,
“步伐正常,神色、举止均无异状”,认定小曼并未酒醉,因此判决陈男无罪。
判决指出,陈男2013年间到澳洲打工时,认识小曼,双方为脸书上好友。2015年2月初,
小曼在脸书上注意到陈男额头受伤照片,并留言关心陈男,两人联系后,相约2月7日下午
3点在西门町见面,并一同赴约陈男朋友在西门町某KTV中的聚会。席间小曼与陈男均狂灌
啤酒,一直到凌晨3点左右,陈男已经大醉,友人们遂提议小曼搀扶陈男到附近的旅馆休
息,小曼就可以自行离开。
小曼带着陈男下楼,坐上出租车后开往忠孝复兴捷运站,并在附近的旅馆check in,两人
发生关系,第二天上午7点左右,两人才一起离开旅馆,各自离开。但没多久,小曼就对
陈男提告性侵,陈男百口莫辩,遭台北地检署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时,传唤当天唱歌的友人,友人供称,“当日离开KTV时,小曼清醒且言语清楚
,不需要他人搀扶。”另外法院也勘验旅馆柜台监视器光盘,发现入住与退房时,“二人
均步伐正常,神色、举止均无异状。”因此认定,小曼当时之精神,并未达到意识不清、
酒酣、泥醉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状态。
另外陈男事后也传LINE讯息给小曼,询问小曼有无对其为不舒服之事,但小曼仅回以“还
好”、“回家洗完澡就睡了”、“刚起床”等语,并无怪罪陈男之意。另外小曼的下体并
未验出精液反应,当天小曼的内外裤,也都没验出可疑的精液反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小
曼虽然当天喝了很多酒,但并未酒醉,陈男当时并非捡尸性侵,判决无罪。案经上诉,高
等法院二审也判决陈男无罪,依速审法规定,检方上诉第三审受限,陈男几乎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