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馆 长 告 人 超 级 爽,被 告 却 不 爽 ?

楼主: digitai1 (大抠)   2018-06-29 12:45:42
※ 引述《sanxian5566 (如来)》之铭言:
: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629/1381911/
: 馆长之前呛说要告人妨碍名誉,还说就算告不成让人每天跑法院也爽
: 这个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吧。
: 人就算不能做到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也该没有双重标准的对吧。
: 那为什么自己被告时就是“检举制度跟司法制度是不是有问题”
: 而自己要告人时就是“我有钱,告不成让你每天跑法院也爽”
: 有谁能说明一下这个的逻辑是怎么构成的吗?
反正他好像不只输一次了,黑道那个也不了了之啊
现在只要通通说对他不利的都7.77就对了,以前还找不到理由勒
律师挺赚的就是了,反正输了也有钱拿耶嘿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5300068-1.aspx
网络名人“馆长”陈之汉不满周姓男子指他狂妄自大、沉迷网民崇拜,起诉求偿。高院认
为,陈男是公众人物,应接受公众检视,周男言论属意见表达,今天判周男免赔确定。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指出,陈之汉是健身馆馆长,时常以脸书直播方式讲解、说明
健身观念,而具有一定知名度。
陈之汉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周姓男子民国105年间于LINE名称为“鸡腿帮”的123人群组中
,以暱称“平凡的小咖”指控他沈迷网民的崇拜造神、狂妄自大害死自己,以名誉权受损
,求偿新台币100万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为,周姓男子所指狂妄自大等言论已涉及恶意贬损陈之汉的人格及在
社会上评价,逾越一般言论自由范围,判决周男赔偿5万元,周男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承审合议庭认为,陈之汉在社群平台发表众多言论,具高知名度,为网络名人,言论
也常为媒体报导,属公众人物,且因其较容易经由媒体、社群平台发表意见甚或赚取利益
,理应负有较大程度的容忍,接受公众检视。
合议庭认为,周男言论无非是根据网络讯息、媒体报导,针对双方对健身方式等纷争,善
意抒发个人主观价值而为意见表达,属可受公评之事,民主多元社会应容许此类主观价值
判断,而受宪法言论自由保障。
合议庭指出,陈之汉是公众人物,也应负较大程度的容忍,即使周男言论有贬抑之意,措
辞稍嫌刻薄、夸大,但并非以偏激不堪的言词谩骂,仍属受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范畴,且
为民主社会所容忍。
判决书最后提到,周姓男子对可受公评之事发表言论,虽有尖酸刻薄之情,仍受宪法言论
自由保障,陈之汉求偿无理由,判周男免赔,不得上诉。
作者: elfria (elfria)   2018-06-29 12:47:00
馆长也赢不少次就是黑道那个就法律解决,要一年后才有结果
作者: meeth (密诗.银)   2018-06-29 13:15:00
说要卡车赌门的那个 你没看馆长都直播说交代后事怕被蹦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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