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九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杀死人的犯人
因为辩护律师的口才、专业、计谋、个人私利...
无所不用其极的替恶意杀死人的犯人说好话
无论法官是接受辩护律师其说词或有其它的考量
判决时法官总以“有教化”,判决免死
当有一天恶意杀死人的犯人因为假释或特赦被释放
当此恶意杀人犯回到社会之后
若再次的恶意杀人致死
这时候受害的家属
可以使用“业务过失致死罪”
来告辩护律师和判决恶意杀人犯“有教化”而免死的法官!?
注:
因为辩护律师和法官当初的认知和判决错误
导致其执行业务时产生过失
最后造成原本不必死的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