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又是他!华山分尸男找“小灯泡”案律师 

楼主: YUreo (油咧油)   2018-06-28 15:29:11
不懂这种新闻到底想要表达什么?
这律师是坏蛋? 还是?
当然
凶手真的很机掰干
从头到尾在侦查阶段谎话连篇
但老实说
社会要去期待一个杀人犯讲出真话来加速自己的死刑
有期待可能性吗?
只要是人,
做了坏事被抓包第一时间大部分都是要找理由脱罪
人之常情
所以刑法上的伪证罪对于已经是刑事被告的人来说是不成立的
诉讼法上也有给予被告不自证己罪的缄默权
所以不论积极的欺骗或是消极的不讲话
对陈来说都不会多一条罪
顶多是犯后态度的问题
但,找理由这件事应该是很常见的
像中国法院审判会出现的那种立刻认罪戏码
那背后到底经历了多少台面上看不到的事情才是问题...
但是如果理性一点看这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事件...
陈现在的地位是被告
法律上也有权请律师
当事人当然也会倾向去请有这方面案件经验的律师
就请律师这件事来说
完全看不出来哪里有问题(?)
大法官释字第654号解释就有揭示:
“刑事被告应享有充分之防御权,包括选任信赖之辩护人,
俾受公平审判之保障。而幸是被告受其辩护人协助之权利
须使其获得实质有效之保护,始能发挥防御权之功能。”
如果被告可以与辩护人放心讲述案情
不担心向辩护人吐实的内容未来成为对己的不利证据
这样才能充分发挥 辩护 的实质意义
否则宪法上赋予被告律师权的保护,就会形同虚设
况且
律师如果真的要赚大钱
也不必去接这种案件
大多靠民事案件才有机会噱
今天就算黄致豪不出来受他委任
这种强制辩护案件 (就算不请律师,法院也会指派律师)
也一定会有其他律师要成为他的辩护人
不管是谁当他的律师
只要来到乡民的世界
就一定会被骂翻
让黄致豪担任律师
也没什么不好
律师既然已经去阅卷
代表委任状就是已经递给法院的状态了
依据律师法32条第2项规定
律师对于受委托、指定或嘱托之事件
不得违反其业务上应尽之义务
担任辩护人的义务除了替当事人辩护之外
依据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来说
也有协助发现真实的协力义务
(但只有消极义务,也就是所谓的“挤牙膏”,不能未经委托人同意就全部认)
现在这个案件就算还在侦查中阶段
陈也已经是100%确定会被起诉了
被判刑的机率也是100%
身为辩护人
大概也只能从法律规范面下手
例如有侦查权的公务员是否有违法取证之类的
或是其他关于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的方面来帮被告辩护
如果这些警察、检察官真的有违法取证
或是有无违反其他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法则、侦查原则
如果侦查上有违法而被律师拿来主张
你应该要怪的也是检警乱来,害证据在诉讼上不能使用,
你应该要怪的也是检警乱来,害证据在诉讼上不能使用,
而不是怪律师太袒护委托人,因为这是他的职业道德。
这个职业道德
就是要以自己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辩护
(但也不能为了帮委托人脱罪而不择手段,只能在合法的界限内)
如果今天黄致豪违背了他的职业道德
在未经委托人许可的情形下
在庭上把被告所有没被检警侦查到的东西都和盘托出
也许社会舆论会拍拍手
这样做除了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也会违反律师伦理规范
也会主动打破被告在法律上有权保持缄默的不自证己罪原则
这样律师是会被惩戒的
现在这种侦查程度
就陈嫌“有无杀人”、“有无分尸”的事实部分
已经无法再去多争执什么
所以黄致豪不可能以无罪辩护的方向去打这场官司
也就是说,最多只能在有罪的前题下
试着找到法源依据来替被告减轻一些刑事责任
所以这则新闻写这样的内容
无非是希望这个被告不能请律师
或是去要求这位律师不能接这种类型的辩护案件
但他既然是个律师
去帮被告辩护
这样有什么问题吗?
难不成律师只能帮100%确定无罪的人辩护?
不论是郑捷、王景玉或是陈伯谦
在社会上你可以说他是败类、人渣
但到了诉讼,他们都是诉讼当事人、被告
维护自己在诉讼上的权利也是人之常情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