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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性侵产子 少女求情“他比我生父对我还好”
2018-06-20 11:05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即时报导
云林县一名18岁少女遭继父性侵十余次,少女发现怀了继父骨肉时,因已妊娠27周,无法
人工流产,只能产下继父的“儿子”。接生的诊所依法通报,继父兽行才曝光,但云林地
院一审时仅依对未满十八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判继父5年徒刑。高院台南分院认为继父
犯10罪,“犯意各别、行为互异”,应分论并罚,且被害人为少女,改判8年6月;最高法
院认同二审见解,驳回上诉定谳。
这名继父从2014年2、3月间某日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趁夜间与少女同床共眠时,不顾
继女拒绝、扭动身体躲避,还以身躯强压继女,违反她意愿性交、射精,犯案次数十根指
头都不够数。
2015年8月15日,继父又强奸继女,这回还让继女受孕,翌年4月27日被害人产下一名男婴
。被害少女的母亲因案在监服刑,继父承认约性交十余次;少女母亲假释出监不到一年就
死亡,这时少女却“有孕了”。
继父辩称,帮太太作“头七”时,继女害怕,才睡在他房间,不过法官认为他说的时点与
次数证词兜不拢。
少女表示,继父第1次性侵她时,有质问并推他,也有说“不要”,但继父以身体压着,
她无力反抗。
不过当法官问少女“妳希望被告被判刑、被关吗?”时,她则回答“不希望”,甚至哭着
说“他对我很好,比我亲生父亲对我还好。”,并表示要原谅他。法官认为从证词来看,
可认少女对继父情感上的依赖,说词非构词诬陷。
高院台南分院认为,被告身为少女继父,却没严守人伦分际,在一审时称会与继女发生性
行为,“可能就是需要”,显见犯罪动机只是为逞私欲;警询又称与继女性行为时,不见
得有戴保险套,法官也认为他未虑及继女可能怀孕的风险。
合议庭认为男子把视之如亲父的继女当成泄欲工具,最后竟导致她怀孕生子,恶性甚大,
心理阴影无可磨灭,虽坦承有性交,但却否认是“强制”,加上一审漏未量及儿童及少年
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刑责,改判8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认同二审见解,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