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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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一、缘A女(真实姓名详卷)与B男(真实姓名详卷)为配偶,A女另与甲男(真实姓名详
卷)生下一子。
嗣甲男之配偶乙女(真实姓名详卷)对A女提出相奸刑事告诉及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B男亦对甲男提出相奸等罪之刑事告诉及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被付惩戒人吕秋 系社团法人台北律师公会(下称台北律师公会)所属执业律师,先于
104年5月间,接受B男委任,担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4年度简上字第○○○号(案号详卷
)刑事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之B男告诉代理人。
其基于B男之利益,于该诉讼中应主张甲男与A女有通、相奸事实。
嗣被付惩戒人又于104年6月4日,在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4段165号3楼之1宇○经贸法律
事务所,接受A女委任,担任乙女告A女之台湾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诉字第○○○号(案
号详卷)民事赔偿事件之A女诉讼代理人。
其于该诉讼中主张甲男系利用权势对A女为性交。被付惩戒人受委任之前开二事件,虽然
不同,惟就是否有通、相奸或利用权势性交之事实,B男与A女系立于不同事实主张之正、
反二面,两诉讼事件乃具有利害冲突之实质关连。
被付惩戒人未依律师伦理规范第30条第2项之规定取得A女、B男之书面同意即接受A女之委
任,违反律师伦理规范第30条第1项第2款、第2项之规定。
事实概要:
简单来说就是吕秋O律师为利害关系不同的两造担任诉讼代理人,所以就被惩戒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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