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xxd851130 (宇智波警备队队长)》之铭言:
: 汝提
: 如果不幸因意外
: 需要截肢
: 手术完
: 医院会把截除的那段还给我吗
: 有没有八卦
你好
关于这个问题 中华民国法律其实有规定 所有手术切下来的东西 都要送病理科
医疗法
第 65 条
医疗机构对采取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送请病理检查,并将结
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
医疗机构对于前项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就临床及病理诊断之
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评估。
也就是你的截肢必须送至病理科,至于检查完后续如何处理,这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
所以结果是
1.依各院自行规定,由病人签署切结书后,截肢由医院经由病理送验后,再发还病人。
2.无发还截肢规定或病人不愿领回,医院依照感染性医疗废弃物处理规定,进行销毁。
通常每个医院切结书格式不同
以马偕医院为例
http://www.mmh.org.tw/taitam/patho/download/Amputation-1.pdf
一、马偕纪念医院为尊重截肢病人及家属意愿,特订立本截肢检体领回切结书。
二、截肢检体应依病人意愿决定保留与否,但如病人无法表达意愿时得由家属代为决定。
家属为上述之决定时,不得违反病人本人已明示之意愿。
三、病人(或家属)选择领取(保留)截肢检体时,必须于手术前填妥此份“病人手术截肢
检体领回切结书”,并于手术时交予手术室人员连同截肢检体检送病理科检查。
病人(或家属)可自手术日起算 7 日后向本院病理科申请领回该手术截肢,领回期限至手
术日起算第 20 日止。【超过 20 日未领回之截肢,本院病理科依感染性废弃物清理规定
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