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骂保全“你是我养的狗” 女住户挨告想赔

楼主: SamuelLuo (萨姆尔)   2018-06-13 15:30:45
本鲁看到新闻后
非常好奇详细的事发过程
但昨天都还查不到判决书
今天原汁原味的判决书出炉了
大家一起来还原真相吧!
(名字的部分就不加颜色,自己看吧)
【裁判字号】 107,易,90
【裁判日期】 1070608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裁判全文】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7年度易字第90号
公 诉 人 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本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6 年度调侦字
第1174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陈本怡犯公然侮辱罪,共贰罪,各处拘役贰拾日,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应执行拘役参拾伍日,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缘陈本怡系位于台北市○○区○○○路0 段000 巷00号之华
固iPark 社区(下称系争社区)住户,郭志清及陈明忠则为
系争社区保全人员。陈本怡于民国106 年6 月27日凌晨3 时
许,饮用酒类后返回系争社区(无证据证明有不能或显著减
低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等情形),因认
郭志清、陈明忠未协助其寻找走失之宠物犬,而与郭志清、
陈明忠发生口角争执。陈本怡因心生不满,竟基于公然侮辱
郭志清之犯意,于同日凌晨3 时30分许(起诉书误载为3 时
20分许,应予更正),在与系争社区大厅、信箱区及逃生阶
梯相互连通,特定及不特定多数人均得以共见共闻之系争社
区交谊厅内(起诉书误载为大厅,应予更正),以“你是我
养的狗”等语辱骂郭志清,足以贬损郭志清人格尊严与社会
评价。嗣郭志清因认受辱,离开系争社区至台北市政府警察
局内湖分局潭美派出所提告陈本怡妨害名誉,陈本怡再度因
不满陈明忠未积极为其寻找宠物犬,又另行起意,基于公然
侮辱陈明忠之犯意,于同日凌晨4 时4 分许,在特定及不特
定多数人均得以共见共闻之系争社区大厅内保全人员执勤柜
台旁,复以“你是我养的狗”等语辱骂陈明忠,足以贬损陈
明忠之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
  注:原来是发生在“黑压压”的内湖五期的社区啊,难怪会这样,
离本鲁家还有点近
二、案经郭志清、陈明忠诉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报告台
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壹、证据能力部分:
查本件判决认定事实所引用之卷内供述及非供述证据(包含
人证与文书证据等证据),并无证据证明系公务员违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而检察官、被告陈本怡于本院准备程序,对法
院提示之卷证,均表示同意做为证据,对于证据能力无意见
等语,而不争执证据能力(见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0号卷〔
下称本院卷〕第32页至第34页),迄至言词辩论终结前亦未
声明异议,且经本院审酌该等证据资料制作时之情况,并无
违法不当及证明力明显过低之瑕疵,堪认作为证据应属适当
,依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之4 反面解释及第159 条至第159
条之5 规定,俱有证据能力。
贰、实体部分:
一、讯据被告固坦承于事实栏所载时、地,因认告诉人郭志清、
陈明忠未协助其寻找走失之宠物犬,而分别与其等发生言语
冲突等事实,惟矢口否认有何公然侮辱人郭志清、陈明忠之
犯行,辩称:我只有说“你是我养的”等语,没有骂郭志清
、陈明忠“你是我养的狗”等语,郭志清、陈明忠证述前后
不一致,不足采信云云。经查:
(一)、被告为系争社区住户,郭志清、陈明忠均为系争社区保全人
员,被告于106 年6 月27日凌晨3 时许,饮用酒类后返回系
争社区,因认郭志清、陈明忠未协助其寻找走失之宠物犬,
而与其等2 人发生口角争执等情,为被告所不争(见本院卷
第34页),核与证人即告诉人郭志清(见台湾士林地方检察
署106 年度侦字第12794 号卷〔下称侦卷〕第8 页、台湾士
林地方检察署106 年度调侦字第1174号卷第9 页、本院卷第
53页至第59页、第79页)、陈明忠(见侦卷第10页、第27页
、本院卷第81页至第87页)于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时证述
情节均相符,并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106 年9 月28
日北市警内分刑字第10633455400 号函检附之警员执勤报告
1 份、台北市内湖分局潭美派出所110 报案纪录单2 份、员
警工作纪录簿1 份在卷可稽(见侦卷第38页至第44页),此
部分事实先堪认定。
(二)、证人郭志清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于106 年6 月27日凌晨3 时
30分许,当时我已经报案,但员警还没有到场,只有我与被
告在交谊厅内,陈明忠不在场,被告对我说“你是我养的狗
”;我要告警察还没有到场时,被告在交谊厅内对我说“你
是我养的狗”这行为涉犯公然侮辱罪等语(见本院卷第54页
、第57页)。并审酌郭志清与被告间,于本案发生前并无何
嫌隙或仇怨,此经郭志清证述明确(见本院卷第58页),堪
认郭志清并无刻意虚伪证述而诬陷被告之动机,且郭志清在
本院审理时复系以证人身分具结证述,不致甘冒受伪证罪追
诉处罚之风险而故为不实证述,况被告亦自承其确有与郭志
清在系争社区交谊厅内发生口角争执之情(见本院卷第92页
),另佐以郭志清于警察获报甫抵达系争社区处理之际,即
多次向员警称:“她(按,指被告)还骂我是狗”、“给你
(按,指员警)做个业绩,顺便她骂我狗阿,我要告她”,
又于被告向员警表示要控告郭志清时,向被告回称:“没关
系阿,妳骂我狗,我也可以告妳啊”等语,此经本院当庭勘
验卷附之警察到场处理影像光盘确认属实,并有本院107 年
5 月25日勘验笔录在卷可稽(见本院卷第97页至第98页),
是综合被告之陈述及郭志清于案发后第一时间向员警及被告
所为之反应举措,堪认郭志清前开所证,应值采信,被告于
106 年6 月27日凌晨3 时30分许,在系争社区交谊厅内,以
“你是我养的狗”等语辱骂郭志清等事实,自堪认定,被告
辩以其仅向郭志清称“你是我养的”等语乙节,应属卸责之
词,无足采信。又起诉书有关被告此部分行为之时间及地点
,皆应更正如事实栏所载,附此叙明。
(三)、至被告虽另辩称:郭志清前后所述不一致,其证述不可采信
云云(见本院卷第90页、第95页)。惟按证人之陈述有部分
前后不符时,究竟何者为可采,法院仍得本于经验法则及论
理法则,综合全部诉讼资料,本于推理作用而为合理之判断
,以定其取舍。如其基本事实之供述与真实性无碍时,仍非
不可采为证据,非谓一有不符或矛盾,即应认其全部均为不
可采信。又证人就同一事实之陈述前后略有出入此乃各人之
记忆不清,或细节未交代清楚,或其描述用语不同,省略片
段情节,或记录之详简有异所致,倘其主要陈述一致,即尚
难因其细节稍有分歧,即将全部证言舍弃不采(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4508号、103 年度台上字第3708号判决意
旨参照)。细绎郭志清于历次程序中所述,其就被告确有因
其拒绝找狗一事心生不满,而于系争社区内对其辱称“你是
我养的狗”等语之主要情节,前后所述均相一致,再本案发
生迄今已相隔近1 年,郭志清因时日间隔已久,而有记忆模
糊或混淆之情形,亦与事理无违;况郭志清、陈明忠均就被
告当日以“你是我养的狗”等语多次辱骂其等之情,分别证
述一致(见本院卷第56页至第57页、第86页),亦足见被告
该日曾于不同时间、在系争社区之不同地点,以相同之言语
数次辱骂郭志清、陈明忠,是要难仅以郭志清前后就其遭受
被告辱骂之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等细节,所述略有不一之
处,即谓其前开所证均不可采信,被告此部分所辩,要难凭
采。又系争社区固设置有监视录影设备,然均无收音功能乙
节,业经证人郭志清、陈明忠分别证述在卷(见本院卷第57
页至第58页、第84页、第88页),并有系争社区107 年3 月
9 日107 华函字第030901号函在卷可稽(见本院卷第40页)
,是郭志清虽称其有案发当时完整之监视录影侧录画面(见
本院卷第57页),然此揭影像既均无声音,即无从佐证被告
公然侮辱之犯行,而无调查之必要,并此叙明。
(四)、郭志清嗣后离开系争社区,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潭
美派出所对被告妨害名誉犯行提出告诉,期间被告又因不满
陈明忠未积极为其寻找宠物犬,于同日凌晨4 时4 分许,在
系争社区大厅内保全人员执勤柜台旁,另以“你是我养的狗
”等语辱骂陈明忠等情,业据证人陈明忠于警询时证称:被
告从外面坐出租车回来,是喝醉的状态,一进交谊厅便开始
大吵大闹,所以我和同事郭志清便一同前往制止,当时被辱
骂我们是她养的狗,所以我们才报警请警察前来协助,之后
我同事随警察去制作笔录提告,剩被告和我在一楼大厅时,
我又被她辱骂等语(见侦卷第11页);于检察官讯问时证称
:郭志清说要报案,就跟警察离开,被告跟我留在现场,我
在柜台处理事情,被告在柜台里翻东西,我请她回家休息,
被告就骂我说“你是我养的狗”等语(见侦卷第28页);复
于本院审理时具结证称:在郭志清到警察局做笔录时,被告
在大厅柜台旁对我骂“你是我养的狗”,当时只有我与被告
在场;郭志清去警察局做笔录时,被告又骂我,我本来想说
算了,但因为被告骂得很凶,我就决定提告;我被被告骂称
“你是我养的狗”时,是106 年6 月27日凌晨4 时许,我在
与停车故障处理人员讲电话,被告进到柜台内翻我们的东西
,我请被告离开,但被告一直不出去,还骂我等语(见本院
卷第82页至第87页)。是由陈明忠前后历次程序时所述,其
就被告对其辱骂之时间、地点及当时情形等节,相互吻合一
致,并无龃龉矛盾之处,且陈明忠于侦查中及审理时均系以
证人身分具结证述,而其与被告于本案发生前并无何恩怨或
债务纠纷,业经陈明忠证述明确(见本院卷第87页),衡情
陈明忠当无设词诬陷入被告于罪而故为不实证述,致己罹伪
证重典之必要,况酌以被告亦自承:我确实在该日凌晨4 时
4 分许,在社区大厅内的柜台旁与陈明忠对话,有发生口角
冲突,也是因为找狗的事情,我对陈明忠说“我的狗没有找
到,你一直在讲电话”,当时只有我与陈明忠在场等语(见
本院卷第93页),益征证人陈明忠前开所证非虚,应堪采信
,被告辩称:我是向陈明忠称“你是我养的”等语,陈明忠
历次陈述不一致,证述不可信云云,洵无足采。
(五)、按所谓“公然”,系指不特定多数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
之状态,不以实际上已共见或共闻为必要,且只须侮辱行为
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即行成立(司法院院
解字第2033号解释意旨参照)。查,被告对郭志清、陈明忠
骂称“你是我养的狗”之处所,分别为系争社区交谊厅及大
厅内之保全人员执勤柜台旁,业经本院认定如前。其中,交
谊厅与大厅、信箱区及逃生阶梯间相互连通,且为住户通往
逃生阶梯之必经区域,住户可随时进出等情,业据证人郭志
清、陈明忠均证述明确(见本院卷第79页、第85页至第86页
),被告亦供称:交谊厅及逃生阶梯均为社区住户随时可进
出的地方等语甚明(见本院卷第59页、第93页),并经本院
当庭勘验卷附警察到场处理影像光盘确认无讹,此有本院10
7 年5 月25日勘验笔录及附件撷图共8 张在卷可稽(见本院
卷第97页至第98页、第101 页至第108 页),堪认系争社区
交谊厅属该社区住户或经住户允许之人得自由进出之区域无
误。而系争社区大厅内之保全人员执勤柜台旁,亦为该社区
住户或经住户允许之人得自由进出之区域,业经证人陈明忠
证述明确(见本院卷第84页),堪认被告为前开言论之处所
,均属该社区住户之特定多数人及经该社区住户允诺进出该
社区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之场域,且属特定多数人及不
特定人皆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要已符合刑法上“公然”之
构成要件无讹。
(六)、次按刑法第309 条第1 项所称之公然侮辱,系指对人辱骂、
嘲笑、侮蔑,其方法并无限制,不问以文字、言词、态度或
举动,只须以公然方式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
有感受难堪或不快之虞,并减损特定人之声誉、人格及社会
评价即足。查,被告对郭志清、陈明忠骂称“你是我养的狗
”等语,而将对方比拟为“狗”,自具有抽象谩骂之性质,
依社会通念,客观上显属对人詈骂之负面用语,而含有轻侮
、鄙视对方之意,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难堪或不快
之感受,并贬损郭志清、陈明忠之声誉及在社会上人格地位
之评价,自属为侮辱之言论甚明。
(七)、综上所述,被告所辩上情不足采信,本件事证明确,被告2
次公然侮辱之犯行均堪认定,皆应予以依法论科。
二、核被告所为,均系犯刑法第309 条第1 项之公然侮辱罪。被
告所犯上开2罪间,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并罚。
三、爰审酌被告前无因犯罪而经法院判处罪刑确定之纪录,有台
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稽(见本院卷第74页至第
75页),堪认其素行良好。惟被告饮用酒类后,仅因不满担
任社区保全人员之郭志清、陈明忠,未协助其寻找走失之宠
物犬,即于事实栏所载特定及不特定多数人均可共见共闻之
公开场所,以“你是我养的狗”等语分别辱骂郭志清、陈明
忠,足以贬损其等之人格及社会评价,所为缺乏尊重他人名
誉之法治观念,殊值非难。又被告犯后始终否认犯行,仅于
本院审理时称: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愿分别提供“车马费”
新台币(下同)3,600 元予郭志清及陈明忠等语,然为郭志
清、陈明忠所坚拒,并表示不愿与被告和解,请求法院从重
量刑等语(见本院卷第60页、第93页至第95页),是被告迄
今未能与郭志清、陈明忠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犯后态度非
佳、未见悔意。并兼衡被告自陈高中毕业之智识程度,目前
从事服务业,月收入约2 万元,尚须扶养父亲之家庭生活及
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谕知易科
罚金之折算标准,并定其应执行刑暨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
准。
注:月收入约2万元还敢喝酒发酒疯,真不简单,看来住社区的也有
很多这种...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309 条
第1 项、第51条第6 款、第41条第1 项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条
之1 第1 项、第2 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周芝君提起公诉,检察官郭季青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 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 “切勿
迳送上级法院”。
书记官 梁文婷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6 月 8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
刑法第309 条第1 项(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罚金。
最后
虽然和新闻出入不大
不过地点和当事人都出现了
希望乡民能够以此为借镜
不要公然侮辱别人
不然就会被社会公开检视喔!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8-06-13 15:32:00
你是我养的猫!
作者: e34l892   2018-06-13 15:33:00
五楼是爸妈养出来的!
作者: kyozwhie (墨玄)   2018-06-13 15:34:00
如果他很正的话...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8-06-13 15:34:00
爸:干你娘! 母:好久没干了! 儿:好像都对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8-06-13 15:34:00
其实这判决很谜,法官在完全无证据仅有当事人声称的情况下心证被告有骂人,这....
作者: f1234518456 (...........)   2018-06-13 15:35:00
结果没证据也能判喔....
作者: rick102233 (rick102233)   2018-06-13 15:35:00
监视器就显示吵架啊 不然是打情骂俏吗
作者: f1234518456 (...........)   2018-06-13 15:36:00
监视器有声音喔?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8-06-13 15:37:00
没直接证据也能判阿 警询笔录就当证据了
作者: rick102233 (rick102233)   2018-06-13 15:38:00
只要供词陈述没有矛盾前后不一为什么不能参考当证据
作者: f1234518456 (...........)   2018-06-13 15:38:00
台湾的无罪推定果然是笑话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8-06-13 15:39:00
而且因为刚好一次骂两个人 两个人互为补强 证明力更好这好像某个韩剧有演过类似的 蛮有趣的
作者: rick102233 (rick102233)   2018-06-13 15:39:00
性侵几年后只剩口述就算被害者发疯判无罪又被骂恐龙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8-06-13 15:40:00
变成A骂BC B证明A有骂C C证明A骂B 通通成立
作者: rick102233 (rick102233)   2018-06-13 15:40:00
本来就有以常理判断这种东西
作者: f1234518456 (...........)   2018-06-13 15:43:00
你们不觉得你们讲的话很自助餐吗 感觉像在凹 哈哈
作者: g80123 (麦考姚)   2018-06-13 15:44:00
天龙国这个月收还羞辱人= = 比保全少吧
作者: Amewakahiko (天若日子)   2018-06-13 15:45:00
酒醉不是可以降低罪责吗 XD
作者: Anyotw (Yoman)   2018-06-13 15:52:00
刑事有屁用喔,我们要看民事,行情很重要大婶会不会被关干大家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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