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怕被吉)
关于受保护管束能否参选一事
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5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五、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而依中华民国刑法第93条规定(订于第十二章保安处分章)
受缓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外,
得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条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执行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项者。
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因此,受缓刑宣告原则上是法官裁量是否同时宣付保护管束
若受了保安处分,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即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因此,不必受褫夺公权宣告也可能依选罢法规定不得为候选人
这两者的区别实益是,褫夺公权是刑后执行
(所以之前发生过有期徒刑保外就医出来选上立委)
而保安处分有可能刑前、刑中、刑后,或缓刑这种根本没有执行徒刑的情形
所以缓刑中若同时受保护管束宣告依法是没有候选人资格的没错
(本文仅系厘清法律问题,原PO无意探求原爆卦事实真伪,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