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 联合报
2.完整新闻标题:
※ 两公约精障不判死? 检:总统批准遭联合国退件!
3.完整新闻内文:
罹患思觉失调症的王姓男子拿菜刀砍下女童“小灯泡”头颅,手法凶残,但士林地院认为
两公约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形成不得对精神障碍者科处死刑的限制,因此只能判无期徒
刑。
高等法院今辩论终结,废死议题又引起检、辩针锋相对。高检署公诉检察官表示,王姓凶
手经精神鉴定,确认他是有辨识行为能力的人,前总统马英九2009年批准两公约,外交部
送到联合过秘书处,但“被退件”,我国根本不是联合国的两公约签约国。
中华民国原在1967年签署两公约,但事后我退出联合国,直至2009年5月14日马英九批准
两公约,并请友邦代为送件至联合国祕书处存放,但6月15日即被退件。
既然不是两公约缔约国,又为何适用?检察官表示,立法院制定两公约施行法,将两公约
内国法化,但士林地院的判决却说我国是“缔约国”,明显的用法错误。而两公约也没说
不能对精障者判死刑。
检察官表示,我国只参照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议,但许多人却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议混为一谈。而人权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各国人权报告、
接受人权议题申诉、提一般性意见等,情节最重大的犯罪仍可以判处死刑,但并没说精障
者不得判死。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95年、2008年分别对美国、日本提出人权报告,虽提到
两国对精障者有更人道的做法,但也没禁止两国死刑,这个缔约国都没废除死刑,何况我
国“不是缔约国”。
检察官也指出,许多人认为公政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而死刑就是“酷刑”
,依照这种逻辑,死刑都不用判了,难道我国是个执行酷刑、违反人权的国家吗?如此诠
释,违背大众法律感情。
王姓凶手的律师团则称,如果今天王没有妄想,这件事情会发生吗?如果他有控制行为能
力,光天化日之下会杀人吗?若不是有思觉失调症,他会与爸爸打架吗?并认为现年35岁
的王若被处无期徒刑,他若再65岁、70岁时获假释,一个老年人是否会对社会具高度威胁
?
王的律师团并说,应该检讨的是“社会国家做了什么?”才会这样,蔡英文总统应尽速把
社会安全网的漏洞补起来。
但上了年纪的人就不会再犯杀人案?上月25日,桃园陈姓67岁男子因与妻子不睦,拿3把
料理刀和榔头杀妻分尸,分装成3袋、2箱,还把内脏存放在冰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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