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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被指狂妄自大 馆长陈之汉求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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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被指狂妄自大 馆长陈之汉求偿败诉
(中央社记者萧博文台北30日电)网络名人“馆长”陈之汉不满周姓男子指他狂妄自大、
沉迷网民崇拜,起诉求偿。高院认为,陈男是公众人物,应接受公众检视,周男言论属意
见表达,今天判周男免赔确定。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指出,陈之汉是健身馆馆长,时常以脸书直播方式讲解、说明健身观
念,而具有一定知名度。
陈之汉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周姓男子民国105年间于LINE名称为“鸡腿帮”的123人群组中
,以暱称“平凡的小咖”指控他沈迷网民的崇拜造神、狂妄自大害死自己,以名誉权受损
,求偿新台币100万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为,周姓男子所指狂妄自大等言论已涉及恶意贬损陈之汉的人格及在
社会上评价,逾越一般言论自由范围,判决周男赔偿5万元,周男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承审合议庭认为,陈之汉在社群平台发表众多言论,具高知名度,为网络名人,言论
也常为媒体报导,属公众人物,且因其较容易经由媒体、社群平台发表意见甚或赚取利益
,理应负有较大程度的容忍,接受公众检视。
合议庭认为,周男言论无非是根据网络讯息、媒体报导,针对双方对健身方式等纷争,善
意抒发个人主观价值而为意见表达,属可受公评之事,民主多元社会应容许此类主观价值
判断,而受宪法言论自由保障。
合议庭指出,陈之汉是公众人物,也应负较大程度的容忍,即使周男言论有贬抑之意,措
辞稍嫌刻薄、夸大,但并非以偏激不堪的言词谩骂,仍属受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范畴,且
为民主社会所容忍。
判决书最后提到,周姓男子对可受公评之事发表言论,虽有尖酸刻薄之情,仍受宪法言论
自由保障,陈之汉求偿无理由,判周男免赔,不得上诉。(编辑:李亨山)1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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