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瑞典性交“积极同意权”已入法 加害人有

楼主: gn00295120 (Longway)   2018-05-30 19:54:18
除了行房记录器没有别的方法了
事前签行房同意书也没用
“的确我跟他有事前签行房同意书,但是过程中觉得不舒服,想停止,不过赤裸裸的女性
如何抵挡得了兴头上的男性,便勉强继续,事后想想,觉得不太对劲,这不就是性侵吗?
#metoo”
※ 引述《fragmentwing (片翼碎梦)》之铭言:
: 如果台湾也通过此法,是不是该顺便附设个
: "应注意而未注意性交罪"
: 原本的法条大概是:
: 脱外衣、内衣时必须询问对方意见并签名
: 任何亲暱动作也需要在事前征得对方同意并签名
: 新增"应注意而未注意性交罪"的话
: 只要被害人事后n年觉得有被伤害到
: 即使遵守上面的规则,加害人也依旧有罪
: 就像你遵守交通规则却撞到三宝一样,不是还是会被判刑吗?
: 应注意而未注意+该法条,大概是最能突显智障象牙塔左胶的两件事情了
作者: flavorBZ (爱BZ)   2018-05-30 19:55:00
无法反驳
作者: frozenmoon (劉備傳正式出版)   2018-05-30 19:55:00
作者: darkbrigher (暗行者)   2018-05-30 19:55:00
同意书没用啊 女森事后想想不对劲就算强奸
作者: ptt987654321 (低调)   2018-05-30 19:55:00
行房纪录器=妨害秘密罪
作者: fragmentwing (片翼碎梦)   2018-05-30 19:59:00
没用的啦,她也可以说我表面很爽,事后想想觉得被糟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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