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440673
立院三读 厂商排放有害废弃物即负刑责
2018-05-29 10:57
〔记者邱燕玲/台北报导〕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读通过“刑法第190条之1修正案”,未来只
要企业排放有害废弃物就有刑责,无须达成“致生公共危险”等抽象要件。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1qOea1.jpg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刑法第190条之1修正案”,只要企业排放有害废弃物就有刑责,无须
达成“致生公共危险”等抽象要件。(资料照)
依现行“刑法”规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废弃物污染空气、土壤、河川或其他水体,致生公
共危险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致生公共危险”的要件过于抽象,导致排污大厂
最后往往难科以刑责。多位朝野立委纷纷提出修法,删除掉现行条文的“致生公共危险”
等字句。法务部在委员会审查此案时也指出,过去的裁判结果有达到“致生公共危险”者
,仅30件。
根据三读条文,厂商或是业场所负责人、监督策画人员、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
,只要有排放有害废弃物之事实,就可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
;若因此致人于死,更可重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则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