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anliengodp (天蓬国首都台北市准市长)》之铭言:
: 拿油条打人的已经上法院
: 判决结果 无罪
: 法官表示:打人确实不对
: 但是确实有教到小孩社会的伦理
: 免罚 但是要和小孩道歉
这
我查了一下法源的判决书
关 键 字:油条
案 由:伤害罪 或 公然侮辱罪
法院审级:全国各级法院
没有发现这件判决啊
...害我还很认真的查了一下
是说啦,以油条击打小孩头部
原则上应该属于不能犯
也就是不可能造成危险的犯罪
毕竟油条这种东西打一下头
会有什么伤害吗?
纵使去验伤大概也验不出什么东西来
根本不用进到审判程序
在地检署就会被不起诉处分了
老实说这个举动要说有伤害故意好了
但这个凶器并不能造成伤害(除非用力戳眼睛?戳瞎就会是重伤害)
就像以意图让人胖死,拿糖水给人喝,明显有杀人故意
但手段无法造成犯罪结果...
你说公然侮辱好了
如果我今天拿一桶大便,以侮辱你的故意往你身上泼
这就会涉及到加重公然侮辱
但是拿油条击打男童
这我实在想不到会有什么样的故意?
会这样做是因为男童跑去偷吃啊
所以我拿起油条拍击他
很明显知道油条并不能对人造成伤害
因为油条被吃而拍击他也应该不是基于积极的侮辱故意
再加上微罪不举、不能犯,这种案件不起诉处分的机率是很高的
所以顶多会有不起诉处分书
这种案件不可能会搞到有判决书的程度啦
检察体系已经被这种白痴案件搞到快无法负荷了
每天还要接受智障跑去地检署真的去“按铃”
这种事情要告人根本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