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ggla: 更何况公务人员利益回避法及大学校长遴选相关规定没有一条05/25 12:16
→ laggla: 说明独董和副董事长间该回避,不应该无限上纲。05/25 12:17
这是法解释学的问题
也就是遴选办法是列举还是例示规定
列举规定是说以法律只管有规定的
没规定的法律不管
例示是法律没办法讲完所有情形
所以只规定几种情形,但是有类似情形也管
举个例子好了
遴选办法没有规定当校长候选人贿赂遴选委员的时候该怎么处理(这个是刑事贿赂罪没问
题)
假设某个超级有钱人想要当大学校长为家族争光
送给每个遴选委员一个人1000万,最后当选大学校长
如果遴选办法是列举规定
因为遴选办法没有规定贿选情形怎么处理
所以当选有效的
(有人会说应该要被抓去关,但是无罪推论原则三审确定前都可以执行校长业务)
如果是例示规定
连指导论文都不可以了
举轻以明重,贿选也不行
那遴选办法是例示还是列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