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我觉得要说
一个已经闯红灯但不想开自己人罚单
却要开一个明明没闯红灯的罚单
吴茂昆跟徐国勇真是好搭档
希望他们能继续闯关演艺圈...政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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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内容:
吴茂昆闯红灯已被告发,徐国勇还想销单吗?
今天行政院院会后,记者问有关吴茂昆在校长任内兼任“陈水来文教基金会”董事,未向教
育部申报。政院发言人徐国勇为替吴茂昆辩护,竟然表示大学教职员兼职规定,仅针对营利
事业”,吴担任基金会董事属于“非营利”性质,“不必校方同意”。
徐发言人勇于辩护人尽皆知,但身为法律人背景,代表政院发言实应依据事实发言,不该曲
解法令、混淆视听,甚至替“闯红灯者”说项,明明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却胡扯瞎扯
替吴掩饰,不仅侮辱法律人的智商,更欺骗社会大众,难道一般人就不懂法律吗?
吴部长于东华校长任内在校外兼职14种之多,有些职务兼任很久,事后才向教育部呈报,明
显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4-3条,兼任基金会董事“应经上级机关许可”之规定。徐发言
人居然说“教职员不能兼职,我们指的营利事业,吴茂昆担任董事的基金会不是营利事业,
不必校方同意,没有违法的问题”,还表示吴茂昆针对基金会董事兼职问题,已把相关争议
讲清楚。
徐发言人的法律见解果然出神入化,将指鹿为马、颠倒是非的功力发挥极致!请问无论是绶
草专利、校外兼职、美国师沛恩、太太的股票等诸多争议,吴茂昆哪一次说清楚了?再者,
依照公务员服务法第14-3条规定:“公务员兼任教学或研究工作或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
团体之职务,应经服务机关许可。机关首长应经上级主管机关许可。”请问徐发言人,看懂
这些文字很难吗?
“公务员服务法”第14-3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兼任非营利基金会的职务,但应经服务机关许
可,机关首长则应经上级主管机关许可。换言之,东华大学校长可以兼任庆阳集团下的“陈
水来文教基金会”之董事,但必须经主管机关教育部之许可。白纸黑字,还有什么好狡辩的
?且教育部104年9月7日函覆东华大学的公文不也证明当时吴茂昆校长确实未依规定呈报吗
?事实证明,吴茂昆校长确实“闯红灯”已被告发,徐国勇还想狡赖销单吗?
莫非执政后记忆力就衰退了?过去民进党立委不也常要求查报在基金会兼职的官员?这都行
之多年的“常识”了,却还要敢拗,光天化日之下,真不知徐发言人哪来的勇气竟可以睁眼
说瞎话至此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