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释宪跟条文说话啦,不然整天说记者智商只有30还一堆人跟着记者起舞。
716号解释主文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九条规定:“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
关或受其监督之机关为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尚未牴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
原则,与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保障人民工作权、财产权及契约自由之意旨均无违背
。惟于公职人员之关系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参与交易之竞争,将造成其他少数参与交易者
之垄断,反而显不利于公共利益,于此情形,苟上开机关于交易过程中已行公开公平之程
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规制,是否仍有造成不当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职人
员之关系人交易之必要,相关机关应尽速通盘检讨改进。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九条规定者,处该交易行为金额一
倍至三倍之罚锾。”于可能造成显然过苛处罚之情形,未设适当之调整机制,其处罚已逾
越必要之程度,不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与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
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
1、上一篇原PO回:
嘘 rover10: 大法官释宪没看到吗... 05/23 09:14
大法官只说"相关机关应尽速通盘检讨改进"
立委就直接把这个洞开大一点 顺便降低罚锾 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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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锾是大法官指定违宪的,要评论先去看一下前因后果应该没很难。
2、新闻标题说可交易是没错啦,但也不是完全开放,搭配716来看,就是完全关门的必要性
大法官有所质疑所以这次的条文基本上,也是走这路线。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买卖、租
赁、承揽或其他可能使公职人员或关系人获取利益之交易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依政府采购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办理之采购。
二、依法令规定经由公平竞争方式,以公告程序办理之采购、标售、标租或招标设定用益
物权。
三、交易标的为公职人员服务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所提供,并以公定价格交易。
四、公营事业机构执行国家建设、公共政策或为公益用途申请承租、承购、委托经营、改
良利用国有非公用不动产。
五、一定金额以下之交易。
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团体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前项但书第一款
、第二款交易行为前,应主动于投标文件内据实表明其身分关系;于交易行为成立后,该
交易机关团体应主动公开之。
第一项但书第五款之一定金额,由行政院会同监察院定之。
我比较质疑的是这些但书以后会怎么执行啦。
最后还有民代助理无论公费私人聘,只要是助理都被纳入回避范围,如果有关说施压会有
高额罚锾,这点倒是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