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rkforme (′‧ω‧‵)》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自由时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利益冲突回避法”修正 公职人员可与被监督机关交易
: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立法院22日三读“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修正案,重点除
: 了把民代助理纳入利益关系人规范,未来公职人员或关系人与被监督机关之间,若依“政
府采购法”交易,也不再受利冲法限制,影响深远,以前总统马英九大姊马以南的中化案
为例,按照新法将不须罚锾2900万元,该案3月间才确定。
: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8qvIEg.jpg
来 看官啊
看到这行红字 说古的时候又到囉
当年马以南中化案大逆转
群众干声连连 我也是那干声里的一小分子
马以南违反利益回避大逆转? 绿委:法务部不敌马騜!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00622/678000
立委陈亭妃更批评,马以南任职的中化公司原本因为违反利益回避经裁罚1.4亿,
如今却传出可能大逆转,“法务部敌不过马騜的威胁?法务部的担当在哪里?”
立委邱议莹也批评,法务部或是诉愿会做出这样的裁决“非常不洽当”,她说,“原来中
华民国的法律遇到马英九一定会转弯,特别费案用余文当替死鬼,马英九全身而退,马以
南利用职务卖药给联合医院,现在居然可能全身而退,过去曾经被裁罚的人会做何感想?
利益回避是写好看的吗?”
然后我刚刚上立院网站查询有关这个法案的相关资料
看到了当初还在草案时的会议纪录:
看到一些非常奇怪的东西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05.pdf
说明:
一、本法所定公职人员之范围,应明确界定,并以有权决定者为范围(修正第二条)。
二、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所禁止之交易行为,应规定其他可能使公职人员或关系人获取
利益之交易行为亦属之,并应排除依政府采购法、依公定价格为交易及乡、镇、市
地区一定金额以下之交易行为,以期周全;此外,受托人禁止交易之范围,应以公
职人员或其配偶交付信托之财产为限,以符立法原意(修正第九条)。
三、违反本法第九条所定交易行为之限制,应明定其交易行为之效力,依民法及政府采购
法相关规定,以避免争议(修正第九条、第十一条)。
四、违反本法规定者,其所得财产上利益,应明定予以追缴,以避免适用疑义(修正第
十四条、第十八条)。
五、违反本法所处罚锾,应适度调降,以符比例原则
(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提案人:高志鹏 邱议莹 陈亭妃 蔡易余 蔡适应
吴琪铭
连署人:姚文智 黄秀芳 洪宗熠 罗致政 李应元
林淑芬 王荣璋 吕孙绫 李俊俋 苏巧慧
陈明文 赵天麟 林俊宪 蔡培慧 徐国勇
苏震清 郑丽君
可以看得出来
这个情况是当年草案时期就存在的
并不是蓝绿两边角力之后才出现的法律漏洞
可以请教一下这两位立委
当年你们骂人家利益回避是写好看的吗?
为什么你们最后会审出一条让你们口中当初大骂的案例可以从此无罪的法出来?
然后再请教一下这些立委
所处罚锾本来就是为了吓阻力调高金额的
是为了什么的比例原则要调降? 是嫌台湾的裙带关系还不够多吗
干 看不下去了啦
我这辈子就小老百姓啦
一辈子不会有亲戚撞到这法条啦
所以更不爽有能力有机会 撞到这条法的人替这条法减轻罚锾啦
你如果是小老百姓
就应该跟我一样觉得不爽才对啦 干
认同推一下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