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帮乡民上个法律课
不要再当法盲了听起来真可笑
别自以为去google法条就自以为懂了
有兴趣就看完,欢迎留言讨论
1.试用期的规定合法吗?可否解雇?资遣费?
请注意,劳基法并没有"禁止"试用期
所以回到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则,约定试用期是可以的
但试用期契约的内容仍依劳基法的规定,ex符合基本工资、工时休假规定、解雇要件
试用期间雇主当然可解雇,无需预告期,但是仍要符合解雇要件,劳基法第11、12条
而第12条是规责于劳工的解雇事由,例如员工旷职达一定天数或是员工揍老板等等
只有这条不用给资遣费,第11条要
2.试用期的解雇有何特殊性?
雇主经常用的是第11条"不能胜任工作"
依据法院长期的判决,构成该解雇的要件上会比较宽松
举个例子,刷马桶的新员工扫了一星期,老板说他刷不干净,而公司内也真的没其他工作能让他做,雇主如果主张这条成立的机率很高
但是,如果是刷马桶已经三年的老员工,工作一直以来都很认真
老板突然说他刷不干净所以要解雇他
这时就不太会成立,因为都刷三年了你才说
明显是可以胜任工作啊
3.能否约定怀孕就离职
这是乡民推文的,不晓得是不是反串
废话当然不行啊
过去在台湾社会很普遍,像是空服员就会被要求签
现在法令早就禁止了,性平法第11条第2项
违反直接就罚最低30万起跳,可不是劳基法罚2、3万那种笑话
4.怀孕期间可否解雇孕妇员工?
可以,同样满足解雇要件就可,但是这时法官会严格审查
因为雇主常常表面上用合法的理由,来包装歧视孕妇的真实动机
雇主是否知情员工怀孕也是一关键
例如老板本来没说员工做不好,但员工告知怀孕后
就说绩效不张,以不能胜任工作要解雇她
可是其实甲绩效是因怀孕而导致降低,或她其实才排倒数第五,而倒数四名都没被解雇
这都很有可能被法官判解雇无效,甚至还可罚雇主
再一个例子,孕妇员工掏空公司资产,雇主解雇她,这时解雇就可以成立
因为可以客观理解,该解雇理由与怀孕完全无关
5.违法就违法阿,给钱叫她走总行了吧
这也乡民说的,笑死又反串吗
如果乱解雇被认定解雇无效,可是恢复雇佣关系
白话讲就是,你以为缴30万以上罚款跟资遣费可以赶走就错了
如果你乱解雇劳工,打官司三年后被判解雇无效定谳
她不只又变回你的员工,这三年的工资你还要补给她勒
回到本案来看
老板没提到员工工作上有问题,随便解雇
这就标准的直接被罚烂阿
就算员工稍微工作能力不好
争点就变成-试用期解雇较宽松 VS 怀孕员工解雇
个人觉得母性保护被侵害的不利益大于雇主继续雇用的不利益
被性平会认定该解雇为怀孕歧视的可能性会是较高
性平法第11条,雇主对受雇者之退休、资遣、离职及解雇,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
这条若成立除了该解雇无效,罚锾可是直接30-150万呢
总之碰上与性别歧视(包含怀孕)相关的,我国实务见解是倾向母性保护,罚则也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