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zZ: 台大可以诉愿吧 05/17 17:08
推 WizZ: 台大可以补个文叫教育部发给准予聘用的公文 05/17 17:10
台大在这个案子里没办法提诉愿,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理由得看大学法的规定。
依大学法第9条第1项:
“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
二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
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
我们先假定聘任校长是个行政处分,单就“聘任校长”的处分机关来看,中央属教育部,
各地方由各地方政府聘任。也就是说,只要是“国立”的大学,校长聘任都是由教育部发
公文给校长当选人,聘任该人担任校长;至于像是台北市立大学,就是由台北市政府聘任
。从这边可以看出,聘任校长的处分机关不是那间学校,在这个案子里不会是台大。
接着有人会问,那台大在校长聘任中是扮演什么角色?整个校长聘任的流程是:
1. 开启征选程序→2. 受理人民申请→3. 经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4. 报教育部聘任
→5. 教育部对申请人发出聘任处分。
整个校长聘任是一个“多程序行政处分”,不是“多阶段行政处分”,台大在程序中没有
对外作成任何意思表示过,遴选委员会所作成的决定只是内部决定,不具备对外效力。这
种会经过他机关或其他委员会组织审议后才对外作出实质处分的类型有很多,例如像是各
机关的诉愿会、学校里的性别平等委员会等,以前的公投审议委员会等。也是行政程序法
第114条第1项第4款所称的“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
因此,台大的校长遴选委员会只是整个校长聘任处分程序中的内部组织,不具有任何外部
效力,甚至依大学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聘任大学校长的权限,自始就不是由台大所掌有
,而是由教育部或各地方政府行使。
既然校长遴选委员会以及其决议只是内部程序,那教育部未介入实质内容,而从形式上认
定校长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有瑕疵,进而要求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重为审议,在行为定性上
就必然会是行政内部行为,而不是“对台大的行政处分”。这概念就跟台北市的局处长上
签请市长核准,市长驳回,这不是市长对局处长的行政处分,而只是内部决定。
既然教育部这个要求不具外部性,只是对内部的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要求改善,就不可能
成为行政处分,台大也不可能以该要求作为行政争讼的标的请求撤销或怎样。
有人会说,那台大可以基于如同人民的地位主张其权利受教育部侵害,而提起救济云云。
但是:一、台大一来是教育部的下级机关不是行政法人,不具备独立法人格,且校长遴选
委员会只是内部组织,是要如何基于等同人民的地位?二、纵认真的有如同人民般的地位
好了,台大并没有被侵害任何权利(力),因为校长聘任的权限自始不是归台大掌有,大
学法并没有授权给各国立大学自行聘任校长,这跟私立大学完全不一样。在无法立于等同
人民地位,而且根本没有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诉愿必定是不受理,行政诉讼也一定驳
回。
现在台大校长的争议,是停留在“没有对外作成任何行政处分”的状态。也就是说,自从
开启了校长征选程序后,历经漫长的时日,主管机关始终没做出任何处分。对于管中闵或
其他申请参与台大校长遴选的申请人来说,他们的申请案至今仍然是悬而未决的状态。如
果管中闵真的想要救济,就是以教育部为相对人(相对人不会是台大,也不是遴选委员会
),提起怠为处分课予义务诉愿,遭驳回再向行政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1项提起行政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