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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2审虽辩无罪 高院4点打脸改判有罪
自由 2018-05-15 12:45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前总统马英九卸任后被诉泄密,高院今逆转一审判决结果,改
依刑法泄密罪、违反通保法、个人资料保护法等3罪从一重论处,判马4月徒刑,得易科罚
金,仍可上诉;高院稍早也透过新闻稿明确讲出有罪四点、打脸马英九。
首先,马英九虽辩称,司法关说案虽经时任检察总长的黄世铭告知后认为是“行政不法”
非“刑事不法”,主观上并无泄密故意;且黄世铭与江宜桦及罗智强在另案同样也辩是“
行政不法”,但高院调查后拒绝采信“行政不法”说法。
第二,高院也认为,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经黄世铭口头报告“专案报告”后,没有一
项有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5院联系事项;且柯建铭在“全民电
通案”中是否有罪或有无关说,属于司法院与监察院等权责机关职权,无关总统职权,因
此马不能以本案涉及“院际调解权”抗辩。
第三,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电召江宜桦、罗智强到官邸时,转述相关侦查秘密、通讯
监察秘密及柯建铭个资,并非为解决阁员政治问题。
第四,时任总统的马英九,同时具有刑法及公务员服务法所认定的公务员身分,因此仍应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国家机关行政权均可在无法律指示或授权,甚至非其职权范围
内之事项情况下,只要借口“行政特权”,就能成为恣意破坏“法治国”的具体手段,民
主宪政保障人权核心价值将被破坏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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