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wgun (杨 威利)》之铭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 一. 基本常识:
: : 1. 台大是行政机关.
: : 2.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是受委托执行公务的团体(视为行政机关).
: : 以上单位执行校长遴选事务皆属行政行为
: 你这个见解是黄帝颖提出来的但是可以说是完全错误
: 他最爱在政经上引用他永社好朋友在高高行的败诉判决
: (去看某个党工的洗版推文)
: 但是这个判决完全就是在打他自己的脸
: 稍微有点公法概念的都看得懂
: 他一方面用这个判决写的“教育部有最终处分权”文字
: 大肆宣扬教育部合法
: 一方面又提出教育部跟大学之间是职务命令关系
: 但其实高高行判决明明就是讲
: 成大校长落选人之所以不得对学校遴选委员会提起救济(败诉原因)
: 在于委员会根本不是行政机关
: 仅是大学之内部单位
: 待大学报部 教育部聘任后处分始对外生效
: 这是学理上多阶段行政处分概念
: 而既然教育部聘任为行政处分
: 须大学先为参与
: 怎么可能会是职务命令说呢?
: 又 释字380已经清楚表明
: 教育部跟大学自治事项是适法性监督关系
: 自不可能解为内部或隶属关系
: 既依大学法所为自治也不会是委托行使公权力
1. 黄帝颖讲啥, 跟我没有关系.
2. 你自创了台大是受委托行使公权力团体之类的论调.
但我前文并没有这样写. 请你看清楚再回.
: : 二. 违法之处.
: : 1. 台大身为行政机关, 自始即知遴选委员蔡明兴与校长候选人管中闵之关系,
: : 却未对此善尽监督之义务, 形成仅对管中闵有利之局面,
: : 有违一般法律原则.
: : (行政程序法第4条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 : 一般法律原则里面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要公平(公平原则),
: : 不是法律没有明订就可以大小眼.
: : 另, 行政程序法
: : 第9条: 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 2.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受委托执行公务,
: : 对于应清查之事务未详尽清查, 致生争议,
: : 除违反行政程序法第9条外, 亦违反同法
: : 第36条: 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
: : 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
: 真的不知道你公法是跟谁学的
: 就是补习班老师也不会这样教
: 对当事人有利不利事项一律注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
: 因处分裁罚系按不确定法律
: 概念涵摄事实 当然要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 大学法第九条 校长遴选哪里有不确定法律概念?
你这种解释就是把行政程序限缩到只有行政处分.
但是行政程序法第二条第一项明确的写明了:
本法所称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缔结行政契约、
订定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确定行政计画、实施行政指导及处理陈情
等行为之程序。
另外, 你的意思是国立大学执行国立大学校长聘任程序不算行政程序??
基本上这部分为"行政程序法未明文规定, 但其定义可扩充至此".
因为行政程序广义上只要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都算.
国立台湾大学(行政机关)执行国立大学校长聘任(公务员选聘),
要主张不算在里面, 其实有点勉强.
: 拔管方讲管爷违反回避义务
: 是指因为委员未行回避
: 造成管爷在选举中较其他候选人有较优势地位造成其他候选人不利
: 你居然把两个同样有不利的文字 但根本是不同的正当法律程序混淆在一起
: 到底是在唬谁啊?
: 真觉得大家都不懂吗
我在这串里面可没讲过管违反了什么规定.
别的不说, 至少我可以确定你在回文的时候
把一些不属于我的言论也当成是我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