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之铭言:
: 先不说教育部找了好久,还找不到法令这件事情。
: 其实大学自治是宪法位阶的原则,对于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 如果法令无正当理由侵害大学自治,是会被认定无效的。
: 所以大学自治,确实是高于法令的。
: 一个违宪法令而无效的,确实是比一个合法的行政规则还blue的。
: 不过最终,行政院要把他依哪个“法”讲出来,才有办法讨论这个法令的效力。
: 教育部这样心安理得,干嘛公文这样闪闪躲躲~~~
一. 基本常识:
1. 台大是行政机关.
2.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是受委托执行公务的团体(视为行政机关).
以上单位执行校长遴选事务皆属行政行为.
二. 违法之处.
1. 台大身为行政机关, 自始即知遴选委员蔡明兴与校长候选人管中闵之关系,
却未对此善尽监督之义务, 形成仅对管中闵有利之局面,
有违一般法律原则.
(行政程序法第4条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一般法律原则里面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要公平(公平原则),
不是法律没有明订就可以大小眼.
另, 行政程序法
第9条: 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受委托执行公务,
对于应清查之事务未详尽清查, 致生争议,
除违反行政程序法第9条外, 亦违反同法
第36条: 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
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