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lysonics (飞音)》之铭言:
: ※ 引述《Abre (Баба-яга)》之铭言:
: : 管中闵案 政院:教育部对公立大学校长有核准权
: 干 这我真的想要发一篇文来讲一下早期八卦顺便打脸
: 行政院的这个解释是台湾民主非常非常明显地开倒车中的一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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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 大学法有关遴选校长时修过一次法
: 我们来看看原本的条文:
: "第六条 : 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
: 国立者,由各大学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
: 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层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
: 以及后来修正过的条文:
: 第六条 :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
: 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
: 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
按照修法逻辑,改采一阶段的确是往大学自主方向走没错
但这个"择聘之"到"聘任之"的思考逻辑应该要谨慎一点
当初的修法背景是:
1.政治介入校长遴选事件争议很多
2.校务会议内的派系斗争,优势派系主导校长遴选也时有所闻
所以修法是为了,避免"教育部透过个人喜好标准选择校长人选"
以及"避免校园派系主导遴选",产生各种遴选的不公正,侵害大学自主
所以才有两项修法针对这两个问题:
1.校长遴选两阶段改采一阶段,教育部从"择聘"改为"聘任之",限制教育部权限
2.纳入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比例应包含:
校务会议推选代表、社会公正人士、教育部代表
所以可以合理的说,这个教育部的"择聘之"到"聘任之"
是要拿掉教育部的"主观判断"去绝对地主导校长人选
而不是要拿掉教育部"适法性监督权"
关于高高院的判决所谓的"决定权",如果按照修法逻辑
当然不能解释成教育部有"主观选择的权力"而是"适法性监督权力"
加上大法官解释也肯认教育部有"适法性监督"权限
so 别再说什么教育部"只能聘任之"了
教育部是"绝对"可以"适法性监督"的
当然目前这个"适法性"是充满争议的
虽然我反对台大那群长期垄断校长遴选的那一群老人派系
这个长期垄断根本没有让台大进步还倒退,那这个垄断就显然是不正当的
但依现在的法律见解来看,的确是教育部非常站不住脚
所以教育部现在有点在透过各种方式,去闪躲官司的嫌疑
而台大看来也应该九成九会打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