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拔管派一直想拉112法律教授出来背书
不过112法律系教授们口径倒是颇一致的
校长遴选是否属大学自治事项不要来问我去问法院wwwww
看到112法律教授们龟成这样也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
真正出来直球对决的也只有颜厥安一人
其他人似乎不想碰这混水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415699
https://hackmd.io/s/B1nCtSQCM
法律院柯格钟:我是法学院代表,柯格钟(笑
关于这个事情是不是可以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供参酌,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可能三分钟讲
不完,现在教育部已经用五月四号函否决台大遴委会的决议凳,他们认为遴委会是委任的
单位,所以他只是否定委任的决议,不构成对台大的行政处分,如果台大认为这是自治范
围,那就会变成台大自己委任做出的决定,等于是否定台大的决议才会有对外的效力,所
以如果要提出救济,要先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其他案例,实例上的看法,并不支持这种
见解,因此如果要做相关行政救济程序,并不是我们在会议里讲大学自治范围到哪个程度
,那校长遴选这个部分,是不是属于大学自治也还有争议,我们可以表达意见但不一定可
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个必须经过我们的评估,
至少目前在实务的做法,从成大的案子来看,并没有很支持作为一个对外效力的行政处分
看法这件事,所以要做诉讼程序的救济的话,大家讲自治范围到什么程度,大法官主要是
讲到是教学、研究、学习三部分的自由,校长的部分在学界上是有争议的,因此如果要实
务的诉讼救济程序的话,因为校务会议里头去谈大学自治的程度,我们这件事情是不是能
够获得法院的支持,或是肯认这部分需要经过专业评估,确认救济程序是可行,因为如果
是内部处置的话,我们不是相对人。台大需要专业评估专业程序是否是可行的。那也因此
在这个问题上面们会有困难点。(三分钟到)
柯格钟:第二次发言,我的意思是如果今天校务会议要做出行政救济的话,应该要再请教
其他法律专家,我稍微简单的看了一下,可以看一下文件喔,如果校务会议要做出决定的
话,需要教育部再来说明清楚喔。(…)他那整个的说明内容喔,第二段认为教育部有其
监督的权力,不是我们说了算喔,还是要回到法治条例,不是说自治机关可以想做什么就
做什么,还是需要受到法律机关的监督喔。我们的遴选委员程序其实没有符合程序的喔,
从教育部的角度来说,其实我们的程序是有瑕疵的,我是希望可以再行评估(被卡)。它
必须要回到法治国家,法院才是决定是适法性监督合法的单位,不管你在讲地方自治的案
件,大法官都肯认自治机构要受到是法性监督,第三点主要去谈遵守程序法规范,第四点
是遴选委员会组成不符合前面第三点谈到的程序,也就是程序和组成有瑕疵的,第五点主
要在谈我们,主要希望遴委会做决定(时间)
(第二次发言只是覆述公文内容是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