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妇女新知等要求通奸除罪化的团体
常常会说女性被"诱奸"后因为通奸罪而不敢提告
所以我们要废除通奸罪(如林姓作家的案子)
而一般看新闻等的"诱奸"字眼,多是使用在成人对未成年人身上
但妇女新知等团体却将诱奸用在成年人身上。
再看看妇女新知等的所谓诱奸,是说诱奸是因为双方的权力不对等
而被逼奸的情况(他们最喜欢提的教授诱奸女学生案就是这样子)_
可是刑法中明明有一条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
如果是双方的权力不对等, 而对方利用权势逼奸的话,那就成立这条没错吧。
那被逼奸的一方可以提告这条罪啊,所以这也不是所谓的诱奸啊
那么妇女新知口中所谓的诱奸是什么定义?
该不会是自助餐式自由定义,我觉得你骗了我,就是诱奸吧。
有人知道成年人的诱奸定义是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