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
教部查管案列机密且保密十年?法界批滥权
2018-05-12 10:25联合报 记者王彩鹂╱即时报导
台大校长遴选争议,教育部强调台大校长一职攸关重大公共利益,但教育部发给台大的公
文书及两次跨部会咨询小组会议纪录,却都列“密件”。法界批评,教育部是滥用行政裁
量权,搞黑箱作业,意图一手遮天,不必接受外面的检验。
律师叶庆元表示,他曾任台北市法规会主委,原则上政府资讯都要公开,例外才要保密,
很明显教育部是违反政府资讯公开法。
叶庆元指出,政府机关核定机密文件时,有一定的规范,不是你想列机密就列机密,不能
滥用,台大校长遴选事件已是众所皆知的事件,没道理保密期长达10年。
一位不愿具名的公法学者表示,教育部显然滥用行政程序的保密机制,来避免曝光,因为
怕见光死,摊在阳光底下,大家都会知道教育部有没有违法、有没有不当。
这位学者指出,西方国家有资讯公开保护官,可以决定资讯该公开或保密,等于是“资讯
监察使”一样;台湾却由机关首长认定,本来应该公开的资讯却列机密,以掩护它的违法
不当行为,搞黑箱作业。
这位公法学者指出,大法官689号解释提到,跟公共利益有关、可受公评事项,应该揭露
不可列机密,那个解释文虽是针对隐私权,但道理可以适用,公务上不该保密而保密,这
是妨碍公众的监督权利,也违法侵害到国民的知悉权利及媒体的监督权。
他指出,教育部发给台大的公文解密期长达10年,这是可受公评的事,有必要保密那么久
吗?如果是光明正大而且合法,就不必保密;保密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政府机关滥
用权力时就这样搞,并违反政府资讯公开法,监察院应该出面纠正。
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机密”文件 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损
害之事项”,且国家机密之核定,“应于必要之最小范围内为之”。
此外,核定国家机密的理由,不得为:
一、为隐瞒违法或行政疏失。
二、为限制或妨碍事业之公平竞争。
三、为掩饰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团体或机关 (构) 之不名誉行为。
四、为拒绝或迟延提供应公开之政府资讯。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13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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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爷违法就是违法
违的法还是重大国家机密,查了会动摇国本
厉害了,我的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