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是违反教育部105年颁布的“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
https://goo.gl/zduiki 其中的第八条“八、教师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且须符合校内基本授课时数及工作要求,并事先以书面报经学校核准,于期
满续兼或兼职职务异动时,应重行申请。”
二、不过里头的第十一条也有写“十一、各级学校依据本原则订定之校内规定,
应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也就是台大是否有依据此一原则修改该校校内规
定,并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如果有,那表是管爷违反规定;反之则是台大
行政的问题。
三、另外这项法规是“原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法
所称行政规则,系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长官对属官,依其权限或职权为
规范机关内部秩序及运作,所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范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规
定”。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条第 2 项之规定,行政规则可分为二大类:1.
关于机关内部之组织、事务之分配、业务处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规定。
2.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
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行政规则所规范之对象为机关内部之事务,故以对内生效
为原则,无需法律直接授权依据,不具法规命令之性质,实务上习称为不具法
规性质之非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行政规章、行政规定等),裁量性行政规则
常仿照法规命令定有名称,惟其命名方式与法规命令不同,依其规范内容及性
质,常用之行政规则名称有“要点”、“注意事项”、“规定”、“规约”、
“基准”、“须知”、“程序”、“原则”、“措施”、“范围”、“规范”、
“计画”、“作业程序”、“范本”、“方案”、“守则”、“章程”、“表”
(一览表)…等。
四、法源位阶体系:宪法>法律>命令>行政规则。
五、不管是管爷或者台大违反这项“原则”,能否称为“违法”?且其后续处理
适用之法源为何?恐怕要请主管机关再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