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不反感张锡铭,但他的这个提议,我觉得有问题。
我们一般人在社会上需要自食其力,要付房租、水电、饮食、衣着,所以上班领钱天经地
义,同时也为社会正常运转尽一分心力。
问题来了,人会进入监狱,是为了贡献社会或赚取生活费吗?答案明显不是。
人是因为犯罪才进了监狱,所以由全民纳税提供经费,让人犯不愁吃穿住,以便国家矫治
罪犯。
连“执行期间逾2个月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强制工作受处分人、感化教育学生及刑法第9
1条之1强制治疗受处分人”的健保费都是老百姓买单。
所以人犯的作业,跟劳工在社会上为了赚取工资而劳动,性质上并不是同一件事,因此“
作业所得”当然也不能全用“工资”的角度来看了。
何况监所作业还有矫治及惩罚的意义在内。
我相信张锡铭提议的出发点是好的,也认同受刑人仍是国民所以享有国民基本权利这件事
,包括缴纳国民年金。
所以两者平衡下,我反对受刑人于服刑期间用作业所得缴交国民年金费用,并支持修法,
让受刑人可以在出狱后,再用自己于社会上的工作所得,去补缴服刑期间的国民年金欠费
,以补上那段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