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招厉害了,你不准去上法院告我
: 乡民怎么看?
不是行政处分不等于不能告....要曲解行政诉讼法也拿出点能耐来?
假定教育部所言为真,且此见解为行政法院采纳,也完全不会影响管中闵的救济途径。
一、纵使非行政处分,顶多只是管不能依行政诉讼法第5条打课与义务诉讼而已,
(第4条撤销诉讼无讨论价值,因为管如果提撤销诉讼无诉之利益,会被驳回)
但管仍然可以依行政诉讼法第8条为给付诉讼,例如主张教育部应于法定要件具备下
,与管缔结聘约。
二、纵使不能走行政诉讼法第8条给付诉讼,也不会影响管的救济。
因为公立大学校长聘任必然是公法事件,无论如何还有行政诉讼法第2条,
公法上争议一律都能提起行政诉讼,至多仅是法院要去烦恼要去套哪个诉讼类型而已
三、管基于人民地位,参与台大校长遴聘,最终受不聘任之决定,
其申请参与遴聘之主观公权利自然受到侵害,而可以以管中闵自己名义提起救济。
这应该算行政诉讼法的ABC了。
四、台大在这个案子上没有救济途径,这是必然的。
行政诉讼法仅允许人民就与机关间之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台大跟教育部间是上下隶属关系(下二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的决定,
当然没有救济可能性,台大也不是立于人民地位受教育部规制,
从大学法来看,校长聘任的最终决定跟台大也没关系。
所以台大对这件事要提行政救济,作梦比较快。
一堆人在那边崩溃跳脚,在那边引大法官解释,是想笑死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