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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脸传言!台大出具关键函文行政程序法卡不了管
2018-04-26 16:54联合报 记者吴佩旻╱即时报导
教育部卡管进入倒数,周五应会有结果。今天有媒体报导,教育部拟以违反
行政程序法为由,不聘任管中闵。对此台大回应,就独董争议部分,遴选委
员早已声明并无疑义。台大遴选会也翻出民国100年时,法务部发给教育部的
函文,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公立大学校长遴选时,应回归到遴选
运作办法,行政程序法并不适用。
《上报》今天报导指出,根据政府高层消息,管中闵与遴选委员蔡明兴分属
台哥大独董及董事,涉及违反《行政程序法》。台大遴选委员会须受理并开
会厘清蔡明兴是否应该回避校长遴选案,未厘清就认定管中闵是台大校长当
选人,已明显违反行政程序,台大校长遴选程序确实出现重大瑕疵。
对此台大表示,对于有媒体报导教育部将因独董争议不聘任管中闵教授为台
大校长一事,因无法确认是否属实,所以暂时无法回应。但就独董争议部分
,遴选委员会早已有声明厘清,并无疑义。且依大学法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
之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6条另设有特别之回避规定,此
经法务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 号函复教育部在案。
台大遴选会今天也翻出100年法务部发给教育部的函文佐证,该主旨为“有关
公立大学校长遴选会委员对校长候选人所为之遴选行为是否适用行政程序法
之相关规范疑义”,提出几点说明,其中关键在于第3项:“行政程序法就相
关行政程序事项虽设有规定,惟于其他法律有特别之规定时,依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原则,自应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依照法务部解释,当校长遴选有争议时,“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
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6条之规定自应优先适用。而根据该办法第6条规定
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遴委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一、因故无法
参与遴选作业。二、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三、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此外,遴委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
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候选人得向遴委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遴委会
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根据此函文解释,进一步检视校长当选人管中闵与遴选委员蔡明兴案例后,
发现两人之间没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学
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而蔡明兴也没有“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情事
;遴选期间也没候选人提出具体事实足认蔡委员有偏颇之虞。
台大出具此函文,被外界解读为“保管”强而有力的证据,教育部若要以行
政程序法卡管,明显已违反法务部的解读,若要以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
作办法卡管,恐怕也于法无据。教育部次长林腾蛟今天表示,对报导无法评
论。一切恐怕要等到周五,才能得知教育部如何做出合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