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33条有关当事人得申请回避事项中,“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
: 务有偏颇之虞者”,无论是台大学生、教授或是社会人士提出回避申请,该公务员所属机
: 关“应为适当之释明”,亦即管中闵和蔡明兴的台哥大独董和董事关系被外界质疑并提出
: 检举,台大遴选委员会就必须受理并开会厘清蔡明兴是否应该回避校长遴选案,待确定蔡
: 明兴应否回避后,遴选委员会才能进行遴选投票
法律最喜欢假掰 讲半天其实就只想讲这句话而已
其他都废话 用二十倍的字量来混淆视听
但是
行政程序法是基本法耶 随便一个公务员或基本法律常识的都知道
如果是用行政程序法 这么简单 那这么多打管的法律教授不会用哦
这么多人被问到打管法源在那边吱吱呜呜 只有教育部最聪明哦
前部长不懂用这条搞到要下台哦
这么简单 那一百天就可以叫管下台了 还要为了卡管搞什么荒谬的论文 兼职哦
因为 这条字面就不是这个意思呀 不然这么基本的法 法绿教授不会用吗?
33条
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申请回避︰
一、有前条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向该公务员所属机关为之,并应为适当之
释明;被申请回避之公务员,对于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
不服行政机关之驳回决定者,得于五日内提请上级机关覆决,受理机关除
有正当理由外,应于十日内为适当之处置。
被申请回避之公务员在其所属机关就该申请事件为准许或驳回之决定前,
应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应为必要处置。
公务员有前条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当事人申请回避者,应由该公
务员所属机关依职权命其回避。
"当事人得申请回避"
中文理解没问题的应该都知道,这表示你有这个权利在事前去申请
这条没有说公家机关有义务自己调查要不要回避
更没有说你可以事后在鸡鸡歪歪
如果照教育这部这样认定 爽了
以后我不爽先调对方祖宗十八代 抓到一个把柄就可以重申请
整个行政体系大乱 打官司就打不完了
为了一个卡管把整个国家法律制度打乱 真的很资进党
最后 纵使你要当超过法律的资进党
但遴选委员会都说没问题了
你叫遴选委员会重开 根本不是要遴选委员会补正瑕疵 阿他们自己觉得没问题了补正屁
唯一目的说白了 不就是比较好利益交换和配票
dpp再选输面子挂不住 这次一定谈好谈满
在此先恭喜DPPer当选台大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