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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闻标题:
【三中案】马英九全程缄默 北检“惊愕”
3.完整新闻内文:
台北地检署侦办国民党三中交易案,今以被告身分传唤前总统马英九到案,讯后马英九发
声明指北检侦办三中案“难期公正客观”,因此讯问过程都行使缄默权,还说“我虽不好
战,但也从不畏战”。北检则开记者会表示“遗憾”、“惊愕”,还反批马英九身为法律
专业人士,将检察官依职权调查犯罪嫌疑曲解为毁灭其人格、名誉的战争,实在对国民做
出不良示范。
北检表示,这次检察官为了传唤马英九,预拟63个问题及准备26项证据,且为避免马过于
辛劳,先与马办连系并征得马同意本周分二次进行询问,马前总统对于这些相关问题,“
就其亲身经历处理决定部分,负责义务做出合理说明”、其“身为国家前元首,又曾身兼
百年历史国民党主席,地位崇隆,历经3小时30分的讯问居然均缄默不答,本署深感遗憾
。”
另外,对于马英九在声明稿提到“从不畏战”,北检认为,马英九是法律专业人士,应知
悉检察官依职责对犯罪嫌疑事实的调查,在法庭上应该正当行使法律诉讼防御权,但却将
检察官依职权调查的事,曲解为毁灭其人格、名誉之战,“本署惊愕之余”,“显对国民
做出不良示范”。
最后北检呼吁“相关涉案人士应配合司法调查,协助还原事实真相,始为正途,此方有利
于我国之民主法治发展,是为国人所盼。”(吕志明/台北报导)
以下为北检新闻稿全文
有关马英九前总统于107年4月25日于本署发表声明一事,本署回应如下:
一、马前总统就其亲身参与决定三中党产处理之过程负有说明义务
本署侦办105年度他字第7829号案件,经过长达一年以上之密集侦查,对本案所涉及庞杂
案情事实均详尽调查。马前总统对本署检察官所提出之相关问题,就其亲身经历处理决定
部分,负有义务做出合理说明。马前总统身为国家前元首,又曾身兼百年历史国民党党主
席,地位崇隆,历经3小时30分之讯问居然均缄默不答,本署深感遗憾。
二、本署检察官为维护马前总统之诉讼防御权,已尽一切调查之途径
本署检察官为今日传唤,事前预拟63个问题及准备26项证据。且为避免马前总统过于辛劳
,经与马前总统办公室联系而事先征得马前总统“同意”于本周分二次进行询问,以利马
前总统能有充分时间理解及思考。讵其自始自终对检察官之问题避而不答。且其声明稿竟
称:“从不畏战”云云,将检察官依职责对犯罪嫌疑事实之调查,曲解为毁灭其人格、名
誉之战争。本署惊愕之余,认其身为法律专业人士,竟不为法律上诉讼防御权之正当行使
,显对国民做出不良示范。
三、最高检察署及台湾高等检察署均认由本署侦办本案于法有据
马前总统就本案曾于106年12月13日分别向最高检察署及台湾高等检察署声请将案件移转
到其他地方检察署侦办。最高检察署及台湾高等检察署均认按刑事诉讼法规定,马前总统
之声请于法无据,故将其声请函转本署依法办理,此有最高检察署106年12月18日106他
3130字第10699155021号函及台湾高等检察署106年12月15日检纪水106他1790字第
1060001311号函可稽。马前总统于今日声明稿中执此认为“程序上应由台湾高等检察署处
理才合法”等,显有误会。
四、本署坚守侦查不公开原则,就本案前已发10次新闻稿澄清外界不实讯息
本案因涉及马前总统及多位知名人士,故自侦办以来,外界甚为关注,媒体亦辄以大篇幅
报导。惟相关案情,国民党、调查此案之单位及历来经手相关档案人员皆有相关资讯,媒
体报导绝大多数内容与事实有间,于报导前并未向本署查证,亦非本署同仁泄露相关侦查
内容予媒体,本署前已于106年12月1日、同年12月8日、同年12月13日、同年12月20日、
同年12月22日、同年12月29日、107年1月3日、同年2月8日、同年4月11日、同年4月23日
十度发布新闻稿澄清。马前总统明知此事,竟仍一再混淆事实误导民众,诚属遗憾。
本署再次强调,本署检察官侦查案件,绝对严守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实施刑事诉讼程
序之公务员,就该管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第245条第1项“
侦查,不公开之。”之规定,秉持公正客观立场执行职务。请各界理性看待侦查中之司法
个案,并给予检察官纯净之办案空间,请相关涉案人士勿作无谓渲染及政治操作。
五、最后,本署郑重呼吁:相关涉案人士应配合司法调查,协助还原事实真相,始为正途
,此方有利于我国之民主法治发展,是为国人所盼。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425/1341628/
5.备注:
难道 阿九 臭惹 吗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