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联合新闻网
2.完整新闻标题:过户元配房产让私生女继承 子女讨公道告亡父
3.完整新闻内文:
王姓男子与蔡姓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王又在外与他人生下二女,王在蔡妻罹病、成
为植物人时,私下用妻子名义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等王过世,另外二名非婚生子女便
以继承方式迳行将房产登记为四名子女公同共有;二名婚生子女不满提告,主张父亲
是用“伪造文书”方式过户房产,房产原本应是他们二人与父亲的,新北地院判决
胜诉,应涂销房屋所有权登记。
王姓男子二名婚生子女提告指出,2006年间,母亲因病昏迷住院,父亲竟私下以母亲
名义,将母亲名下位于新北市三重区的房产赠与给自己;由于父亲在外面与他人生
下、认领二名女儿,2013年王过世后,二名非婚生女儿就以继承人身分,向地政事
务所将房产登记为四名子女公同共有。
二名婚生子女认为,该房产原本是他们与父亲一人各三分之一,现在仅分别持有四
分之一,侵害财产权;他们先对父亲提告,法院认定当时原房产所有权人已呈现植
物人状态,判决涂销以夫妻赠与移转的所有权登记,回复到母亲名下。
但胜诉后持该判决到地政事务所办理,却因所有权人被二名非婚生女儿以继承原因
变更为四个人公同共有,不是父亲的名字,无法办理,他们只能再次提告请求涂销,
让房产回复到父亲名下,他们才能持第一次判决再办理回复到母亲名下。
二名非婚生女儿出庭辩称,她们依法将父亲的房产登记为全体继承人公同共有,
并无违误,她们也有缴纳遗产税;如果另外二位继承人对应继分争执,应请法院
判决分割继承,而非提起本件涂销登记诉讼,请求驳回告诉。
法院认定,依据前案判决,房产确实应移转登记回复为过世的蔡姓妇人名下,二
名被告也确实趁上诉、诉讼进行期间,将房产办理继承登记为四人公同共有,造
成二名告诉人原本应继分所有权短少,判决准许相关请求;另外过世王姓男子原
本可继承的三分之一部分,这三分之一应由四名子女各平均继承四分之一。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00614
5.备注:
非婚生子女从四分之一变成十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