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uinaire ()》之铭言:
: 财团法人法 第六十九条:于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间捐赠转为
: 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者,在本法施行
: 后三年内,主管机关经审认该财团法人
: 之政策目的仍存在时,得捐赠财产补足
: 差额,回复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
嗯?? 可是行政院网站上的财团法人法草案是长这样.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财团法人,于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间捐赠
转为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后三年内,主管机关经审
认该财团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时,得捐赠财产补足差额,回复为
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财团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于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间捐赠转为
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者,准用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一、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机关(构)、公法人、公营事业或政府
捐助之财团法人捐助成立,其捐助财产合计超过该财团法人成立时在
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百分之五十。
二、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机关(构)、公法人、公营事业或政府
捐助之财团法人捐助或捐赠财产曾合计超过该财团法人在法院登记之
财产总额百分之五十。
先不讨论你把草案原文删了些字的行为是否属于带风向.
照你的说法. 政府捐到超过50%叫侵占私产.
那用一样的逻辑推论, 当年转民间财团法人的过程就叫侵占国产囉??
我说这个该不该刑法处置啊??
: 财团法人法 第三十条:
: 财团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予纠正,并命其限期改善;
: 届期不改善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
: 三、管理、运作方式与设立目的不符。
: 四、办理业务不善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已不足以达成其设立目的。
: 五、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 以后选举不挺就威胁你废止解散。
天啊. 你发现的是盘古大陆啊.
即使没有这一条, 民法里面也是有相关法源的.
第34条 法人违反设立许可之条件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
而且这条已经施行了将近九十年.
法人虽然是由行政机关所主管, 但登记是在司法机关.
法人要完成登记才算解散, 不是主管机关撤销许可即解散.
而且过程中关系人是可以异议进入诉讼程序的.
你以为行政机关说解散就解散喔??
: 超级党国体系的作法,民进党真的是倒退一百年!
: 表面上清理社会淤积脓疮,实际上就是在想办法永远延续权力,
: 最好民脂民膏都刮进党库。
: 不要以为现在跟你我无关,
: 后续一例一休三修、劳退年金......民调越低出手只会越无耻
诉诸道德直觉的批判总是会和现实有一段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