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完整新闻标题:
律师:教部逾期不聘任管中闵为台大校长 违反大学法
3.完整新闻内文:
台大校长当选人管中闵至今仍未上任,律师张冀明今天受访时表示,依管中闵的事件,教
育部在实施聘任的动作,都必须遵守大学法的发聘期限,时间内就应该聘任管中闵,教育
部有积极聘任的义务。更何况,遴选委员会组织包括教育部官员,因此从立法精神来看,
大学法授与教育部为主管机关,同时给予权利和义务,而义务就是,必须依法在上任校长
任期届满10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2个月内完成发聘。
动用刑事侦查,是否足以影响教育部发聘?张冀明说,教育部没有刑事调查的权利,刑法
是无罪推定原则,更何况现在检察官是因为民众检举才开始启动侦查,因此,教育部根本
就没有因为刑事侦查而延宕大学法的义务。
此外,张冀明说,依法,必须要一审判决确定或一审判决有罪,才会影响任职,任职的人
都有这样子的权利保护,更何况管中闵又没有被起诉或判决确定,如果因此违背大学法精
神,是没有道理的。
大学法第9条第1项规定,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10个月前或因故出
缺后2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聘
任之;大学法第9条第3项规定,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组织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
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也就是说,教育部对私立大学的新校长有核准权,对公立大学的新校长没有核准权,必须
予以聘任。
张冀明表示,大学法第9条第1项之所以规定要在现任校长任期届满10个月前组成遴选委员
会,理由显然是要国立大学利用这10个月期间完成“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
育部聘任之”的工作,使新校长在前校长任期届满后立刻可以上任,“没有空窗期”,不
耽误校务运作。
张冀明指出,依据相同的道理,在校长“因故出缺”的时候,由于是临时情况,无法预做
准备,空窗期不可免,但为了降低没有校长的损害,学校也应该在校长因故出缺后2个月
内组成遴选委员会,然后用最多不超过10个月的时间完成上述“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
长后,由教育部聘任之”的工作,这10个月的时间是大学法明文规定的期间,不可以逾期
。他举例,就像医师紧急急诊,处理的动作不可能像每天门诊一样。
台大前校长杨泮池于106年3月18日表明不续任,任期于106年6月21日期满,6月22日起由
代理校长暂代。这应该属于因故出缺与任期届满两种情形的结合,依据大学法第9条第1项
规定的精神,学校在106年3月18日就知道杨泮池即将在6月21日卸任且不续任,此时就应
该在知悉后的2个月内(106年5月18日前)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并且在最迟10个月内(1
07年3月18日前)完成“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聘任之”的工作。
管中闵的义务律师团表示,遴选委员会在107年1月5日选出新校长,台大在1月10日报请教
育部予以聘任。只花了6个月时间,但教育部至今对新校长不予以聘任,上述的10个月时
间在107年3月18日届满。换言之,教育部最多只能拖到3月18日,否则就逾越大学法第9条
第1项所规定的最后期间。
此外,教育部在107年1月10日收到台大的申请后,随时可以聘任新校长,但违法不加以聘
任,至今已经超过了3月18日的最后期限,使台大2个多月没有校长,不但构成公务员怠于
执行职务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也构成刑法第130条的渎职罪。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060478
5.备注:
政府带头违法,你奈我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