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版友讲到的,看你一眼或讲一句话让你觉得不舒服,就吉你性骚扰
问题是只有这样子的行为,根本没有东西可以让你吉性骚扰
因为许多人分不清楚的是申诉跟提告的差别
上面那种行为样态是适用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
(2)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不赘述)
这种开黄腔、眼神骚扰、或摸摸手脚只适用第2条,然后被害人可以依第13条提出申诉
向加害人所属机关、县市政府,或警察局都可以,后续就会有权责机关去调查
申诉只是行政调查,跟提告毫无关系
申诉的结果若是性骚扰成立,就会由县市政府的社会局/处对加害人处1~10万元罚锾
至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趁机拥抱、亲吻,触摸胸、臀等隐私部位
这种就同时适用第2条跟第25条
(25)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
换句话说,只有适用到第25条才可以提告
所以被害人可以同时申诉与提告双轨并行,而且这双轨是“各自独立调查”
意思是,假设提告结果是加害人不起诉or无罪的话,也不代表他面对申诉就会没事
总结:
1.你若不是性骚扰第25条的样态,硬要用25条去提告,结果就是直接被地检洗脸不起诉
2.性骚扰25条走行政调查与刑事侦察双轨并行
性骚扰第2条
1.性骚扰发生 → 提申诉 → 权责单位调查 → 结果送双方&县府 → 看双方有无再申诉
→ 地方县市社会局/处裁罚或结案
性骚扰第25条
1.性骚扰发生 → 提申诉 → 权责单位调查 → 结果送双方&县府 → 看双方有无再申诉
→ 地方县市社会局/处裁罚或结案
2.性骚扰发生 → 提告诉 → 地检侦办 → 起诉 → 地院审判 → 有罪
└→不起诉 └→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