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ucesuperQ (母株母株 夜里枯枯)》之铭言:
: 也就是说你被肥宅看得很不舒服
: 你就可以告他
: 请问这概念正确吗?
我们通常说性骚扰,其实有点歧异。
可能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也可能是刑法第224条。
但其实刑法224是猥亵: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
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后性骚扰防治法25条才是性骚扰: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
以下罚金。”
而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是猥亵,必须符合“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
足自己性欲。”性骚扰则是“系指带有性暗示之动作,具有调戏之含意,让人有不舒服之
感觉,行为人具有性暗示而调戏被害人之意,以满足调戏对方之目的。”
但不管怎么样都不是“被害人主观”觉得是性骚扰就好,还必须有客观标准“性暗示”,
而且当事人有主观犯意(调戏/满足性欲)才符合实务认定的性骚扰。
当然啦,#metoo才不管这些,台湾的#metoo更加不管这些,只是给大家参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