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警匪驳火!嫌丢枪给同伙:警察来了快上膛

楼主: Fw200 (小松坡战斗群)   2018-03-27 21:09:32
※ 引述《rockon15 (可乐)》之铭言:
: 我觉得警方执法过当了
: 应该先对空鸣枪
: 或是 朝地面射击
: 并且大声喝斥对方
: 劝对方放下武器
: 对方只开一枪
: 警方却开了22枪还击
: 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
: 且犯人只开一枪应该属于有悔意
: 可教化的犯人
: 警方却朝死里打
: 真的草菅人命
: 建议家属申请国赔
: 警方登报道歉
: 且建议家属灵堂上不接受和解
: 要让警方彻底认错
: 好了 剧本写好了
: 家属可以拿去用了
: 媒体也可以照SOP开始报导了
: 隔壁老王说他很乖看到人都会打招呼
: 隔壁啊婶说应该是被带坏的
警方称系陈嫌(以下称当事人)当持枪拒捕,故向当事人射击,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结果。
惟从检方所提供之录像带得知,尚无从确认警方系在当事人驾车时,朝该车辆射击时,当
事人有明确拒捕,排除盘检之意图。另查当事人之枪械,系处待击发(semi)之点发状态
,与常理,一般大众情感所认知之犯嫌拒捕逃逸,所用击发(Auto)全自动相悖,故难以
认定当事人系同警方所称,有急迫情状、与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勤务,和维护公众利益之情
事。
按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时,得使用枪械,固为警
械使用条例第4条第1项第3 款所明定。惟同条例第6 条亦规定:“警察人员应基于急迫需
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观其内涵即为“比例原则”之展现,包括“适
合性原则”,即使用枪械必须基于急迫需要,且能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必要性原则”,
即依当时情况,必须没有其他侵害法益较小之方式时,始得使用枪械,并非警察人员为逮
捕拒捕或脱逃之现行犯即得毫无限制使用枪械,且纵有使用之需要,仍应选择侵害人民法
益最小之方式为之;“利益相当原则”,即所欲达成之行政目的,必须与不得不侵害之法
益轻重相当。据警方陈述,余姓警员说,车上武器有多少他们并不知道,只能持续对空鸣
枪,要对方下车,要对方不要再做出对危害员警的事,是一直到支援警力到达,制伏对方
以后,从后座搜出“强大火力”,他心有余悸说“我吓到了”。显见警方未有确认当事人
有危害警方,拒绝盘查之意图,而有迳以优势火力排除
未见危害之行为,依比例原则与应注意而当注意等原则,警方显有失职之处。
按事实上本无阻却违法事由之存在,而误信为有此事由之存在,并因而实行行为者,即所
谓阻却违法事由之错误。此种错误,其属于阻却违法事由前提事实之错误者,乃对于阻却
违法事由所应先行存在之前提事实,有所误认,例如本无现在不法之侵害,而误认为有此
侵害之存在而为正当防卫,此即所谓误想防卫,学说称之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误想
防卫本非正当防卫,盖其欠缺正当防卫要件之现在不法之侵害,故误想防卫不阻却违法性
,然而对于此种情形,即不知所实行者为违法行为,是否得以阻却故意,因学说对于容许
构成要件错误之评价所持理论的不同,而异其后果。在采限缩法律效果之罪责理论者,认
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并不影响行止型态之故意,而只影响罪责型态之故意,亦即行为人仍
具构成要件故意,但欠缺罪责故意,至于行为人之错误若系出于注意上之瑕疵,则可能成
立过失犯罪。本院29年上字第509 号判例意旨以行为人出于误想防卫(错觉防卫)之行为
难认有犯罪故意,应成立过失罪责,论以过失犯,即与上开学说之见解相仿(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上字第3895号判决参照)。余姓员警在盘查时而无遭枪击或拖行冲撞之虞,其生
命、身体并未遭受迫切危害;又本应注意为逮捕当事人
虽得依法使用枪械,惟仍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当时开
枪射击当事人并非侵害最小之手段,且与所欲达成逮捕枪砲通缉犯之行政目的亦非相当,
复均无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误认当事人之持枪行为已危及其安全,且误认
开枪射击当事人合乎上述比例原则而为法律所容许
综上所述,本案事证明确,被警方行为堪以认定有过失,自应依法论处。余姓员警系以持
警枪执行查缉犯罪勤务为业务之警员,自系从事业务之人,其于执行业务中,因过失致当
事人死亡,核其所为,系犯刑法第276条第2项之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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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一打都觉得很靠北了,法律人到底是怎么打出一篇篇文章左右他人的呢?
作者: kumori (TSUYOSHI)   2018-03-27 21:11:00
结论:你们要先中枪才能还击
作者: ruokcnn (Dean)   2018-03-27 21:15:00
干这3小
作者: rrr518 (理沙)   2018-03-27 21:16:00
???????
作者: roracle (种马仔)   2018-03-27 21:17:00
这种法律人不当警察冲锋一下示范一下真是埋没人才
作者: Kbart (凯巴特)   2018-03-27 21:17:00
大致上看得懂,就是法律人为了合理化自己的自由心证写出来的语言,表面上很合理实际上根本就是为了帮可教化者找借口
作者: kumori (TSUYOSHI)   2018-03-27 21:18:00
还有一个问题是...手枪是哪来的auto可以选 他是拿G18C拟?
作者: zeldalin (信天翁)   2018-03-27 21:18:00
你就在地院工作吧...
作者: Kbart (凯巴特)   2018-03-27 21:19:00
认真回,这个案子连起诉都不会成立,上次有个警察打死开车冲撞西门町的窃贼都被法官判无罪了,这个杀人未遂耶!
作者: s8510785107 (赴京赶考)   2018-03-27 21:23:00
练肖为
作者: appleonatree (苹果在树上)   2018-03-27 21:28:00
对不起我看不下去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8-03-27 21:34:00
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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