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论是教育部违法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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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闵案 教育部留中不发对吗
林石猛/律师
教育部聘任台大新任校长,依《大学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羁束行政处分,教育部
并无裁量空间,应作为而不作为即属违法。
凡此,可参照《大学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公立大学之新任校长经公开遴选后由学校呈报
教育部“聘任之”;而私立大学之新任校长则依同条第四项之规定,系遴选后经董事会圈
选,再“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同一法律条文明显地已就公、私立大学之新任校长之
“聘任”作不同的规定。
前者,没有准不准的问题,只要符合经公立大学依法定程序遴选出新任校长,教育部经形
式审查《大学法》第九条第一项之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完备?如是,又未发现遴选作业之程
序与实质内容存有“明显重大”(一望即知毋庸调查)之瑕疵而归于无效(参《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之情事存在时,即有函复“聘任”的作为义务,其间并无裁
量余地。后者,所谓的“核准聘任”,参考《地方制度法》第二条第四款“核定:指上级
政府或主管机关,对于下级政府或机关所陈报之事项,加以审查,并作成决定,以完成该
事项之法定效力之谓。”之规定,教育部对于私立大学呈报新任校长之聘任案件才有实质
审查之权力,再进而据以作成准驳的行政处分。
再者,《大学法》第九条第六、七项明文规定公私立大学校长“续聘”程序为:“公立大
学校长任期四年,期满得续聘;其续聘之程序、次数及任期未届满前之去职方式,由大学
组织规程定之;私立大学校长之任期及续聘,由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该所属地方政府应于校长聘期届满一年前进行评鉴,作为大学决定是否续聘之
参考。”即大学校长之续聘,原则上是经由《大学法》授权由各该大学之组织规程予以规
定即可;至于教育行政机关对于续聘前之评鉴结果,也仅供大学决定是否续聘的“参考”
而已,并无拘束之法律效力,资以彰显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由此益见,教育部对于公立
大学新任校长的遴选聘任,基于大学自治的宪法制度性保障(参大法官第380、450、
563号等号解释),容系羁束行政,而非裁量行政。
教育部在接受公立大学呈报聘任经遴选之新任校长公文后,因《大学法》并未同时规定其
行政程序之作业期间,则应适用《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其处理期间为
二个月”。教育部逾两个月应作为而不为,该公立大学、受遴选委员会决定之新任校长,
即得分别以应作成处分之相对人、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地位,认教育部怠于作为损害其权
益,而依《诉愿法》第二条之规定,向行政院提起怠为处分之诉愿,维护权益。如未获得
救济,而教育部仍然留中不发,得再依《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提起怠为处
分之行政诉讼。
公立大学若无法依法定程序自行决定其新任校长,何来大学自治与学术尊严呢?教育部对
于管中闵案一再留中不发,因而滋生挺管、抗管的校内争议不断。试问,台湾大学还能奢
谈什么大学之道?
附录:《大学法》第九条
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由学
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
任之。
前项委员会各类成员之比例与产生方式如下:
一、学校校务会议推选之学校代表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二、学校推荐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三、其余委员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担任之。
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之组织、运作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国立者,由教育部定之
;直辖市立、县(市)立者,由各该所属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组织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
前项校长遴选委员会之组成,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学校长任期四年,期满得续聘;其续聘之程序、次数及任期未届满前之去职方式,
由大学组织规程定之;私立大学校长之任期及续聘,由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该所属地方政府应于校长聘期届满一年前进行评鉴,作为大学决定是否续聘之
参考。
公立大学校长于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进行前项续聘评鉴程序时表达无续任意愿,或
参加续聘未获通过者,不得参加原学校新任校长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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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都有规定的东西,真正无视法律在乱搞的是谁?教育部难辞其咎。
※ 引述《a5378623 (黑云)》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NTU 看板 #1Qk89tiQ ]
: 作者: a5378623 (黑云) 看板: NTU
: 标题: [问题] 管中闵案差不多有定论了吧?
: 时间: Mon Mar 26 13:17:40 2018
: 卡管案拖了这么久,其实差不多有结论了吧
: 事实上管中闵就是“兼职违法,公关无能”不适任啊
: 我是不知道什么样的人会相信“没有支薪不算兼职”的辩解啦
: 这和“没有给钱就不算嫖,有爽到就不算强奸”有什么两样ㄋ
: 但就算这么胡扯的狡辩你也能接受,那么公关无能就无从辩解了吧
: 管中闵事发至今从未正面回应质疑,只有借外人之口放话
: (可能他也知道这些“回应”有多荒谬自己也不好意思开口)
: 但是就算质疑是假,没有能力回应假质疑,真的有能力担任台大校长ㄇ
: 就像马路三宝,遇到事情只会尖叫以为这就是刹车,就算责任不全在他们
: 这样的人也不应该让他们发照上路啊,更别说担任台大校长惹
: 所以说我觉得结论很简单啦:违反兼职是真,没资格担任校长
: 就算违反兼职是假,这种公关处理能力,也没有资格担任校长
: 因此不管质疑是真是假,管中闵都没有资格担任校长,逻辑完备毫无破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