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红线违停被开罚900元 他这样主张法官撤

楼主: Realism (Peter)   2018-03-26 0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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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民众去年4月某天,开车停在新北市某路段,被执勤警察录影取得证据,并当场举发李
“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开罚900元,他不服,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
撤销原处分。
李姓民众说,他当时靠右行驶,没熄火,没离开驾驶座,应属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5条
之违规,而非同条例第56条第1项第1款之违规,请求原处分撤销。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1 条第1项第3款规定:“设有禁止临时停车
标志、标线处所不得临时停车。”汽车驾驶人,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
车者,据同条例第55条第1项第3款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锾。汽车驾驶人,在禁止临时停
车处所停车者,据56条第1项第1款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
所谓“停车”,系指车辆停放于道路两侧或停车场所,不立即行驶;而所谓“临时停车”,
则系指车辆因上、下人、客,装卸物品,停止时间未满3 分钟,保持立即行驶之状态。
本件原告为警举发时,虽停在绘设有禁止临时停车之红实线旁,然他才靠右停车尚不及1 分
钟,并开启车后危险警告灯,且并未下车,其停车行为应核属“临时停车”。
法官认为警方用第56条第1项第1款规定,裁处原告罚锾900 元,于法不合,原告诉请撤销原
处分,有理。
作者: seabox (欧阳盒盒)   2017-03-26 00:14:00
交通部振奋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8-03-26 00:15:00
也就换别条款罚而已,这新闻说的好像违停有理一样
作者: kmtkmtkmt (kmtkmtkmt)   2018-03-26 00:21:00
还是要罚啊 改成第55条
作者: opmikoto (MIKOTO)   2018-03-26 00:23:00
可以少缴一点钱
作者: tilamisudog (海湾里的流浪狗)   2018-03-26 01:08:00
恐龙法官,禁止停车是包含连临停都不行
作者: FK56 (干56)   2018-03-26 01:41:00
路上一堆开双黄灯乱停当自己吃了无敌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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