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这样乱回我就想到这个案例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m-q1bqKGww#t=7m15s
法院判人有罪,采用有罪推定
只因业者帐本内,写了 "支付十万元" 就判有罪,
在完全没其他证据佐证下判人有罪。
※ 引述《suntw (主序星)》之铭言:
: 你说的算数?还是台大算数?厦大2005年文件已写明是兼职
: ※ 编辑: suntw (106.104.88.127), 03/25/2018 16:25:22
: → lwt501cx: 厦大说不是也得配合出入境来看啊,还在跳针哦? 03/25 16:25
: → asdf45610: 关键应在“管违反台大.台湾法律规定”,非夏大认定兼职 03/25 16:25
: 问题在台大是根据厦大回函来判定
: 很明显厦大回函有问题,看清楚台大是因厦大回函否认来片面判定,跟你们说的完全不同
: https://i.imgur.com/V66r6Y3.jpg
: → lwt501cx: 你就继续闹,反正台大说的算你也不会信 03/25 16:27
: → YumingHuang: 所以请问管是何时兼职?拿多少钱?怎么上课? 03/25 16:27
: → lwt501cx: 这个时候台大又可信了 03/25 16:27
: 我有说台大可信不可信吗?我是PO台大做法跟你说的根本不一样
: → YumingHuang: 这些你都不知道是要怎么说管兼职? 03/25 16:27
: 厦大公文2005年33号有说管是兼职,你是没看到我PO的吗?
换你去做法官,你也会判这有罪,是吧?
我就是在问你,你无法举证出管何时赴大陆,何时授课,收取多少金额;
单单因为某个地方写了 "兼职" 两个字,
就判管有罪,请问你跟这个案例乱判的法官有什么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