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刚才回应了一篇,
后来再仔细看看,
发现我好像误会被害人了,
赶紧删除重回一篇厘清,
推文一并遭删除请见谅。
2、本案是桃园地院105侵诉57
106年4月20日判决,
新闻内容写“联合报报导”,
查一下应该是这篇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2431076
106年4月28日就报导了,
苹果记者当时没follow到,
时隔将近一年后报导联合报一年前的新闻,
苹果还想自称自己是“新”闻吗?
3、报导内容倒是没写错,
案发后警方采集女子内裤(A)和外阴部(B)、阴道内(C)共3处检体送验,
A验出有体染色体型别,
B跟C验出男性Y染色体型别,
且B与C的Y染色体型别属同一人,
但是检警没有把这三个ABC的DNA拿来跟被告相比对,就直接起诉。
审判中,法官再把被告DNA送去比对,
结果与ABC三者都不符,本案确定GG
严格说起来检察官起诉似乎草率了点。
4、然而,联合报新闻内容写
“法官将妇人内裤、胸部、下体采到的斑迹送验,结果DNA型别都和谢姓男子不符”
苹果日报却改成
“检警采集内裤以及下体的迹证送验,发现上面有2男的DNA型别,但却都不属于谢男”
这是很有问题的,
因为判决只说BC的Y染色体是同一人,
并没有说A跟BC就是不同人,
毕竟A采集到的是体染色体,不确认是男性,
BC采集到的是Y染色体,确认是男性
搞不好A跟BC是同一人,
也可能A是被害人本人的,BC是他男友的
苹果直接跳跃性推论是“两名男子”的,
判决书跟原始的联合报都没这样认为,
只能说又是一个不害死台女不罢休的报导。
4、本案除了DNA以外,
其实还有另一个证据,
就是女子的男朋友证称:
案发当天我女友告诉我此事,
我有去质问被告,被告当场就承认了,
这点被告是否认的,
可惜男朋友无法提出录音或对话纪录佐证
况且最重要的DNA验出来就不是被告,
本案被判无罪是没话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