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第六条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应以书面为之;明确记载有无刑事案件纪录。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纪录,不予记载:
一、合于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二、受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
三、受拘役、罚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决者。
五、经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六、法律已废除其刑罚者。
七、经易科罚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易服社会劳动执行完毕
,五年内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这种案件就算有罪几乎都是判拘役,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也就是俗称的良民证根
本不会记载,这位资深社会记者照理说应该要知道这些事情才对。
就算判到有期徒刑,只要得易科罚金,五年后纪录也会涂掉。
除非判到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纪录才会永远留着。但是这可能吗?
印象中因为妨害名誉案件被判七个月以上的,只有当年蓬莱岛案的陈水扁、李
逸洋、黄天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