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av_XJFuIZg
新竹县产业总工会理事长 詹素贞:
我看了一下当下满傻眼的
我们不曾有看过
有资方是主动提出说 承认自己违法
然后要员工自己去提
竹科管理局环安组长 廖宗政:
那员工是认为说
你好像有点胁迫的方式
让我自己去离职这样齁
来来省下一些预告期间工资这件事
https://i.imgur.com/BIbQgSE.jpg
司法实务上,亦有认劳工依劳基法第十四条终止劳动契约,不得向雇主请求预告工资之判
决,台湾台北地方院九十年度劳诉字第八十九号判决:“惟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
定系因雇主未依同条第一项规定预告期间终止劳动契约而规定,此立法目的,系因在劳动
契约存续期间,原不宜于中途或期满前要求终止契约,但如当事人一方,遇有重大事由,
不能或不愿继续时,亦可要求终止契约,唯为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之权益,必事先预告对方
,使对方有所准备。劳工遭解雇,是表示劳工将丧失工作,生活有不继之虞,此非基于劳
工之过失,雇主必须预告,使劳工有时间另觅工作,设若雇主未依规定预告而予以即时解
雇,如能给与工资补偿,亦足以达到相同之目的。然而,本件原告并非遭解雇,而系处于
主动终止雇佣契约之地位,原告不存在上开劳工突遭解雇丧失工作之情形,立法者于劳工
自行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未规定雇主应给付劳工预告工资,并非立法上之疏漏,无类推
适用之余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资遣费,尚属无据。”。
请问劳基法是不是越修越完备了
既有大条款大罚则让大家知道政府有多努力
立法有多进步 来安弱势劳工们的心
实务上又有许多小条款小罚则
让大企业能权衡出最有经济效益的违法
真可谓是皆大欢喜 可喜可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