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几年来,很多法官作出过轻的判决,被批判是恐龙法官。
但是法官也只是依照既有的法条作出判决。
法官该检讨,法条也该检讨。
毒品危害防治条例:
第 4 条:
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处无期徒刑者,得
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制造、运输、贩卖第二级毒品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
制造、运输、贩卖第三级毒品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
百万元以下罚金。
制造、运输、贩卖第四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制造、运输、贩卖专供制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五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5 条:
意图贩卖而持有第一级毒品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
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贩卖而持有第二级毒品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
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贩卖而持有第三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
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贩卖而持有第四级毒品或专供制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处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贩毒、运毒在印尼是唯一死刑。在台湾还可以罚金是怎样?虽然是并科,还是太轻。
其他还有诈欺罪、侵占罪、过失致死罪等等。虽然是并科罚金,不是单纯的罚钱了事的罪
,但是被告缴了几千元不等的罚金之后,再上诉,往往在二审或三审会因此得到轻判。
换句话说,这些可以并科罚金的罪,等于是替被告开了一条用罚钱来减刑的方便门。
而且还是便宜的几千元而已!根本达不到制裁的效果!
举例来说:诈骗集团的犯罪所得动辄数千万,本来要被判五年的。缴个几千元罚金就可以少
关一到两年。台湾的法律原来这么廉价!
外国的法学者看到台湾的法律有这么多可以易科或并科罚金的法条,都不得不摇头叹气,
感到匪夷所思吧?